第一題題目: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之危害預防措施,除實施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及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等措施外,請另列舉5項。(10分)sherry.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211)
勞動部開發「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警行動資訊網」,供事業單位及勞工隨時以手機查詢熱危害資訊,以評估及取得相關應對措施,提升戶外相關作業人員之熱危害預防認知,保護從事戶外作業勞工的健康。近年全球氣候異常變化,全球年均溫屢創新高,台灣也不例外,為預防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勞動部已於今(108)年1月公告「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以作業所在地或緊鄰地區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評估其熱危害風險等級及對應之風險管理原則,為進一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熱危害預防自主管理,及方便指引中相關資訊的傳遞與運用,勞動部另建置「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警行動資訊網」,7月9日並在臺北市建築工地實地演示,邀請國內各大營造廠主管參與,現場以手機GPS定位方式,線上取得工作所在地之即時氣象數據資料後,即可確認熱危害風險等級與查閱管理預防措施;另系統內設有熱疾病處置方式及鄰近醫療機構等資訊查詢功能,以供緊急應變之需,保護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康。sherry.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8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3、78 條條文;增訂第 17-1、63-1 條條文
第 17-1 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第 63 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 63-1 條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 78 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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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5/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另,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以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及周延。
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派遣業者打出「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等違法招商廣告,例如某家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A企業自行面試甲勞工,面試合格後在A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A企業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B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而甲勞工在發生請求資遣費等權益受損情事時,往往出現A及B企業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就是要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為,如要派單位有脫法行為,除依法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部長許銘春強調,勞工權益保障不容企業運用脫法行為規避,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需要,得於派遣事業單位所僱用的派遣勞工中選用,不應有偽裝派遣情形!因此,《勞動基準法》中增訂禁止轉掛規定,將有效遏止轉掛派遣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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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依據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計算,調高四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自5月1日起調整,預估每年受惠職災勞工約2萬人次。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一、調高四類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並以百位數無條件進位方式調整。二、放寬家屬補助請領資格,刪除受其扶養及致家庭生活困難之條件規定,使罹災死亡勞工凡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皆能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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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協助企業落實相關措施以保護勞工健康,參考專家學者建議及企業實務需求,於4月29日修正「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簡稱過勞預防指引),除配合實務修正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方式,新增企業實施之評估及執行操作流程,同時納入職安署開發之健康管理工具,協助企業以系統化方式強化勞工健康管理。
腦心血管疾病之促發,除個人因素(如原有疾病或生活習慣等)外,亦可能與工作負荷有關,且流行病學實證研究顯示,輪班、夜間及長時間工作與許多疾病的罹病風險有關,如心肌梗塞、高血壓、睡眠障礙及憂鬱等,尤其近年因產業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工作、夜班或輪班,甚至因高工作壓力之情況或遭遇異常事件等、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為協助企業落實職場過勞預防相關措施,勞動部修正過勞預防指引,其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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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 次 |
技術士名稱 |
報檢人數 |
合格人數 |
報檢合格率 |
第一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 |
2079 |
104 |
5.00% |
第一梯次 |
職業安全管理師(甲級) |
949 |
105 |
11.06% |
第一梯次 |
職業衛生管理師(甲級) |
1047 |
195 |
18.62% |
第一梯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 |
4646 |
432 |
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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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今(4月30日)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佔用道路從事起重吊掛、管溝疏濬、樹木修剪、交通號誌安裝等使用道路作業,要求雇主應增設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及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另拆掛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等作業,應事先確認作業環境無感電之虞;且對於勞工在易踏穿材料所構築的屋頂或雨遮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從事指揮或監督,以保護作業勞工安全。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近年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發生多起因車輛突入造成勞工被撞災害,而勞工從事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亦發生多起未事先確認作業環境,以致發生感電職業災害,另勞工在易踏穿材料的屋頂或雨遮從事作業,也常發生墜落災害事件,為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及防災作為,特修正該規則相關規定。此外,對於廣泛應用於石化業設備清洗的高壓水柱(水刀)作業、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無法設置工作台的作業及電氣作業,增訂雇主應分別提供防止高壓水柱危害的個人防護具、採取符合ISO 22846系列標準的繩索作業、電氣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施行接地、建築或工程使用的臨時用電設備應設置漏電斷路器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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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某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混合物(以下簡稱混合物),試回答下列問題:(一)有甲、乙兩混合物,甲混合物未經危險物及有害物整體測試,乙混合物危害分類經整體測試後為致癌二級,若甲混合物由化學品A及B混合而成,乙混合物由化學品B及C混合而成,B為致癌一級化學品,A及C毒性資料類似有相同危害分類(非致癌而毒性低於B)且不影響B的毒性sherry.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