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為有效防止營造作業職業災害,健全營造施工安全自主管理,改善營造工程安全設施,強化營造工地現場防災作為,該會爰邀集相關部會、工程主辦機關、營造業公會及勞工團體等開會研商,通盤檢討完成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該標準修正條文業經勞委會第20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已完成發布施行。
勞委會鑑於近來發生國道六號交流道新建工程倒塌事故引起社會普遍關注,乃針對近年營造作業場所發生機場捷運工程鋼筋籠倒塌、高樓起重吊桿落下、跌落水池溺水、踏穿屋頂墜落等事故造成死傷案例,積極檢討災害事故原因,發現現行法規雖有規定可循,然營造業者仍有未盡落實防災措施之處,為建置多重防護機制,爰通盤檢討完成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本次計修正40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等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以避免因構築強度不足而肇災(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二、塔式起重機、伸臂伸高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等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勞工作業,且雇主應擬訂作業計畫規範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以加強作業安全管理(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三、橋樑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所用之支撐架或工作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損傷、變形或腐蝕;型號不同之錨錠鋼棒應標示區別,以免誤用(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四、懸吊式施工架之懸臂架及受力構件應具充分強度,確實安裝、繫固,並規範其鋼索、鏈條、纖維索等安全事項,以強化懸吊式施工架之安全性能(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五、構結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其有傾倒之虞者,應使用拉索或撐桿予以支持,以防傾倒(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六、施工架與建築物應妥實連接,因工作需要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者,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七、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海岸或其他水域場所從事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時,應防止勞工落水或備有溺水救生設施,包括使勞工著用救生衣、備置足夠數量之救生船艇、輕艇、救生筏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八、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作業安全管理相關事項,並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護欄前方 二公尺 內禁止使用梯子等從事作業,並不得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因護欄增加高度或已採取適當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垂直淨空高度不足 三點八公尺 者,不得採用供繫掛安全帶之水平安全母索,繫掛安全母索之相鄰支柱間應限制一定距離,以兼顧移動性及安全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一、系統式施工架之構件連接方式、材料、管徑、厚度、續接端強度、表面處理、輪盤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標示及檢驗,應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之一)。
十二、擋土支撐之拆除,應擬訂拆除計畫據以執行;拆除壓力構件時,應俟壓力完全解除,方得拆除護材(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http://www.c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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