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就服技術檢定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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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是依勞動部所公告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職類規範所編製的,考試分成《學科》【選擇題】與《術科》【簡答題】兩部分。
《學科》部分本書納入了111年勞動部公告之最新學科參考試題,由下列共計1512題庫中抽出,單選60題、複題20題。
此書於學科試題均有解析,研讀時請留意資料的內容,可建立許多相關基礎概念,對應考術科時有相當的助力。

《術科》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和專業領域,共出10題問答題,其內容分成三個部分【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與【職涯諮詢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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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1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19、40 條條文;刪除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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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3、78 條條文;增訂第 17-1、63-1 條條文

第 17-1 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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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5/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另,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以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及周延。

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派遣業者打出「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等違法招商廣告,例如某家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A企業自行面試甲勞工,面試合格後在A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A企業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B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而甲勞工在發生請求資遣費等權益受損情事時,往往出現A及B企業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就是要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為,如要派單位有脫法行為,除依法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部長許銘春強調,勞工權益保障不容企業運用脫法行為規避,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需要,得於派遣事業單位所僱用的派遣勞工中選用,不應有偽裝派遣情形!因此,《勞動基準法》中增訂禁止轉掛規定,將有效遏止轉掛派遣情形的發生。

勞動部也強調,過去外界質疑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部分,包括要派單位所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依法確無須負擔責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約更換該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部長許銘春於接受質詢時表示,目前《勞動基準法》已規範承攬人與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因此,增訂《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對於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是對職災派遣勞工有效、快速及合宜的多重保障。

勞動部最後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各委員的努力及支持,這次修法讓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更為周延,也呼籲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彼此應慎選有制度合法的公司,才會降低相關責任分擔的風險。新法通過實施後,也會加強向企業及派遣勞工進行宣導,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強化保障派遣勞工相關重要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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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依據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計算,調高四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自5月1日起調整,預估每年受惠職災勞工約2萬人次。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一、調高四類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並以百位數無條件進位方式調整。二、放寬家屬補助請領資格,刪除受其扶養及致家庭生活困難之條件規定,使罹災死亡勞工凡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皆能依規定提出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職保法中之職災勞工津貼及補助為勞工保險給付以外之補充性保障,提供遭遇職業災害致失能之勞工按月領取相關生活津貼,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有加勞保勞工最長可領5年,未加勞保勞工最長可領3年。為使調整幅度法制化,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於101年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職保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按月發給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於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107年較101年之成長率已達5.14%,惟因101年增訂之條文並未有計算方式及開始調整之月份等規定,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增訂,各項生活津貼及補助金額將自5月1日起依該成長率,並以百位數無條件進位方式調整。

勞動部指出,此次調整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由原來每月1,800元至8,200元,調高為1,900元至8,700元;失能生活津貼由5,850元及8,200元調高為6,200元及8,700元;看護補助則由現行11,700元調高為12,4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14,050元調高為14,800元(如附表),續領中及當月份起新申請的職災勞工均為此次調高金額之受惠對象。

有關家屬補助部分係一次發給10萬元,修法前之作法須逐一查對罹災死亡勞工之成年子女投保狀況,如有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或軍人保險且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以上者,則不符資格,惟實務上罹災死亡勞工之家屬因未遺有配偶、父母,且其成年子女未符資格致未能申請家屬補助之案件數甚少,而職業災害勞工罹災死亡後,家庭生活必然遭受影響,爰修法放寬家屬補助請領資格,刪除受其扶養及致家庭生活困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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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31號令修正發布

第 5、24、40、46、54、56、65~68、70  條條文

【就業服務法】條文修正: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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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4、55、59 條條文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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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撫育子女之需求,勞動部日前函釋放寬,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為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07年8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函)

勞動部表示,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考量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之父母,可能無法由其中1人單獨在家中兼顧照顧責任,故函釋放寬父母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同期間可分別以不同子女之名義,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舉例而言,育有「龍鳳胎」子女之父母均為被保險人,同時於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1年。前半年期間,父親可先以兒子的名義請領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母親以女兒的名義請領6個月津貼;後半年期間,父親以女兒的名義請領6個月津貼,母親以兒子的名義請領6個月,父母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各別請領12個月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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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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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週休二日新制規定,勞動部於今(16)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針對母法修正條文作出原則性解釋及補充,以利勞雇雙方因應新制規定,並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規定,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增加資淺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並保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新制施行後,勞動部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聽取並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各界關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特別休假實施方式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給付日期等問題,已於今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詳予規範,使事業單位能有所依循。

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1.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2.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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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讓857萬勞工同受其惠,勞工權益之保障更進一步。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並兼顧各業勞工之不同需求:《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避免勞工過度勞動:

   1.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併受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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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七條之一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第七條之二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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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勞動條2字第1050132177號      

主  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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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23、27、38 條條文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
          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
          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
           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
           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
           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
           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
           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
           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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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05)年5月1日起,「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增列投保薪資等級第20級─45,800元,因此,月薪資總額逾43,900元之勞(就)保被保險人應適用之月投保薪資等級為45,800元。

勞保局說明,為維護被保險人權益,將主動比對各投保單位月投保薪資目前為43,900元,且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或是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45,800元(含)以上之勞(就)保被保險人,自本(105)年5月1日起逕行調整其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投保單位無需另行申報調整。但職業工會、漁會會員、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之被保險人則不予逕調,仍需由投保單位自行申報調整。

經勞保局逕行調整月投保薪資之被保險人資料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另於本(105)年3月份保險費繳款單背面印製通知函周知各投保單位,保險費並自本(105)年5月1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屆時,請各投保單位於收到本(105)年5月份勞(就)保保險費繳款單後,詳細核對,並儘早反映不符事項。

另外,各投保單位於本(105)年4月份申報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逾43,900元者,請按實際月薪資總額填報,勞保局於本(105)年5月1日將其月投保薪資逕行調整為45,800元。

新修正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將置放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www.bli.gov.tw)首頁「其他便民服務」之「保險費分擔表」、「投保薪資分級表」專區,民眾可上網查閱、下載,此外亦可至該局網站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之「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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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9)日公告,依《公司法》成立公司所設立的短期補習班,開放可以申請聘僱外國教師從事教授廚藝工作;受聘僱的外國教師需獲得國際廚藝機構認證及具有國際廚藝證照,並有國外餐飲業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2年以上教學經驗。

勞動力發展署說明,配合教育部積極推動大學創新及延攬外國頂尖人才來臺任教的政策,經會商教育部並於本(105)年2月邀集專家學者、國內相關學校、業者、勞資代表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討論,有共識開放短期補習班可以申請聘僱外籍國際廚藝教師。又教育部評估後提供具體建議,雇主資格應明列採公司型態設立,並與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合作,另外籍廚藝教師資格也應有嚴格限制,以確保引進為外國頂尖人才,避免浮濫。

本次公告指定公司法人設立的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自即日起,短期補習班可聘僱外國教師教授廚藝工作,將能延攬包括法國藍帶國際學院或日本東京製菓學校等國際廚藝機構認證的師資來臺,提升臺灣餐旅產業人才的國際競爭力,國人不必遠赴海外尋求良師。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後續將配合國家及社會發展重點的需求,與教育部持續檢討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教師來臺工作內容及資格條件,協助培育國際級專業人才,提升國家及產業競爭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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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經濟壓力,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修正公布,勞動部於104年10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弱勢家庭,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並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實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5條於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雇主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另 因外籍家事勞工每月薪資自104年9月1日起,調升至新臺幣1萬7,000元,為配合即時減輕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弱勢家庭經濟壓力,勞動部已於104年10 月30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及「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規定」等配套規範。

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為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 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費 者,自104年9月1日起,由每月應繳納600元或1,200元就業安定費修正為免繳納。截至104年9月止統計,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估計約有2,000戶家庭,至於免繳納就業安定費金額約占就業安定費收入的0.01%,對就業安定基金收入影響並不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強調,基於即時落實減輕弱勢民眾經濟負擔的政策目的,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開規定免繳納的資格者,即可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聯絡電話:02-23801807)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有不明之處,亦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詢問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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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3年6月30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是於今(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使勞工退休金請領更具彈性,因此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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