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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統計,最近6(民國97年至102)來,因使用搭乘設備從事作業罹災死亡的勞工共計14人,其中102年計3位勞工罹災,肇災比例有略為上升趨勢。另102121日新北市土城區發生雇主使用搭乘設備於拆除電線及礙子鏈作業時,未依規定鉤掛安全帶,且移動式起重機因超載使用造成副桿彎折,導致搭乘設備劇烈搖晃而墜落地面死亡案,所幸另一名共同作業之勞工因繫妥安全帶,於摔出搭乘設備時,懸於半空僅受輕傷。

 

勞委會表示,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如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雇主將被移送地方檢察署依法究責。

 

勞委會說明,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規定,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擬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者,應確實依同規則第35條至第38條規定及勞委會981012日勞檢2字第0980151045號令公告之「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勞委會重申,高空作業如無法採取搭架方式辦理者,應優先使用高空工作車;確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因屬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必須以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從事高空作業者,亦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勞委會強調,實務上搭乘設備常因焊接不良、插銷脫落、安全裝置失效等潛在危害因子,加上作業時超載使用或未使勞工配戴安全帶、安全索等因素,造成人員連同搭乘設備墜落肇災。勞委會特別呼籲,雇主基於勞工生命安全保護,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於事前委託專業機構(執業之機械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認,確保搭乘設備安全,並確實採取防止墜落措施後,方得使用。勞委會已將搭乘設備是否依規定辦理,列為103年監督檢查重點,勞動檢查機構將會嚴格查處,雇主不可心存僥倖。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2fdb3b1:4c3d&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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