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動部表示,「中秋節」(9月8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勞動部重申,包括「中秋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勞動部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777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herry.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