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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本準則所稱安全衛生標示(以下簡稱標示),其用途種類及告知事項如下:

一、防止危害:

(一)禁止標示: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包括禁止煙火、禁止攀越、禁止通行等。

(二)警告標示: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包括高壓電、墜落、高熱、輻射等危險。

(三)注意標示: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包括當心地面、注意頭頂等。

二、一般說明或提示:

(一)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包括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機房等。

(二)操作或儀控之標示,包括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控方法等。

(三)說明性質之標示,包括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第四條規定,標示之形狀種類如下:

一、圓形:用於禁止。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

四、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第五條規定,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採固定式或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顯易見,安裝穩妥。

二、材質堅固耐久,並適當處理所有尖角銳邊,以免危險。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第六條規定,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

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

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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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rry.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