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3 日勞職授字第10802006222 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修正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 九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第 十一 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herry.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