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就近來外界對職安法相關法制之修正及制度之執行等所提出問題,說明如下:

Q1.有關職安法修法後是否將所有公權力全部委外?

A:職安法本次大幅修正,除新增機械、設備、器具源頭安全管理、化學品登錄及化學物質安全評估管理等多項制度外,並強化現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及教育訓練單位等之管理措施,該等業務均屬高度技術、專業化與持續性,當由政府分別成立專責機構或具社會公信力的專業技術組織辦理,方能落實。但考量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為該新增業務而大量配置行政人力或設備,恐不符經濟及效率之需求,該法爰參照日本、韓國的發展經驗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附則」章中增訂因應業務擴增之配套措施,即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將部分涉及高度技術、專業或低度公權力之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以精簡人力。至涉及公權力有關之法規、政策、制度擬訂及監督檢查業務,仍均由政府負責。

Q2.現行作業環境測定制度,是否為導致勞工職業病及職業性癌症率相對偏高之原因?

A:按職業醫學團體認為,作業環境測定結果僅為職業病診斷之輔助參考;而職業病發現率涉及職業因果關係調查、認定、通報系統之健全與否,近年本會已建構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體系,102年職業病發現率已較94至95年間提高3倍。此外,為強化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制度,職安法特別針對作業環境測定制度予以修正,除整合作業環境測定機構與職業衛生實驗室成為監測機構,避免採樣與分析分屬不同機構致產生責任歸屬不清之問題外,亦明定經指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經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同時,應將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該通報之監測資料,經查核有虛偽不實者,則加重罰則,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將可強化監測機構之監測成效。

Q3.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系所畢業生為何不能擔任勞安管理人員,是否漠視職業安全衛生系所教育?

A: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於100年1月修正前,對於大專以上校院安全生相關系所畢業修滿18學分者即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資格之規定,因有別於同辦法相關規定均須經國家考試或技能檢定及格,致其公平性常受質疑,且在主管機關辦理學分認定之實務面亦頻生困難,為解決上述疑慮,勞委會爰檢討修正該辦法,明定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系所畢業者,仍應透過公平的技術士技能檢定(即考試制度),取得擔任該等人員之資格,以符實務界用人之需求。故該項制度之修正,旨在鑑別其安衛技術能力是否達到該職類的基本技能標準。至於現行大專校院職業安全衛生系所教育培育之人才,本會甚表重視,已另於職安法研議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制度,有關該服務機構之種類、服務範圍及專業人員之資格等,將於附屬規章中予以考量。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2170c15:34f9&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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