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已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的特定對象重返勞動市場,減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爭議,及協助中高齡者創業,勞委會修正通過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12個條文,於102年7月31日發布,並自8月2日生效。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自91年頒訂以來,一直是特定對象失業者及非自願離職者再就業的重要措施,包括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提供民眾短期工作安置、協助民眾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穩定生活,並協助中高齡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對於促進失業者迅速重回就業市場以及照顧其一定期間基本生活,有一定成效,以101年為例,共支出新臺幣7.6億元,約計協助2.8萬位特定對象失業者再就業。
失業民眾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職能,是重返職場的最佳途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依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提供職業訓練期間的生活津貼。本次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後,民眾可依身分別不同提出申請,如為非自願離職並投保就業保險者,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新修正規定,應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即可申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他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參訓者,則另由參訓的職業訓練單位協助申請。就業保險法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依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給付,有撫養眷屬者,還可以再依人數加成給付,平均而言會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更為優惠,提醒具有就業保險年資民眾,應先請領就業保險法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否則將依本辦法新修正規定撤銷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資格。
近期創業成為民眾生涯選擇之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針對中高齡的創業貸款也提供利息補貼措施,此次修正貸款的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貸款人前2年的貸款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現行利率為1.95%),貸款期限最長7年,有志創業者可多加利用。
另外,本次修法特別放寬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的勞工可以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津貼,讓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的自願性離職及特定對象勞工,領取勞退舊制退休金後,如再次投入勞動市場時,可以運用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補助或在職業訓練期間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穩定基本生活。其他已領取公勞事業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公教養老給付的退休者,如為經濟弱勢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也可以適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立法目的在提供失業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更好的就業服務,以增加失業者返回職場的機會,失業民眾可多加運用行政院勞委員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創業協助資源,增加自身的職能,早日回歸職場,各項津貼申請事宜,可洽24小時免費專線0800-777-888,或洽各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中高齡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可另洽0800-092-957或上微型創業鳳凰網站(www.beboss.cla.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新聞稿
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10&func_id=10&type_id=0&cata_id=0&id=26815&mcata_id=0&SearchData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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