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種類與時間
◎每二年回訓十二小時:(106年1月1日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每二年回訓六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每三年回訓十二小時: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每三年回訓六小時:
一、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甲級化學性因子、甲級物理性因子、乙級化學性因子、乙級物理性因子等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二、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三、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四、高壓氣體作業主管(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五、營造作業主管(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屋頂作業主管)
六、有害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管、四烷基鉛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每三年回訓三小時:
一、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二、特殊作業人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乙炔熔接裝置作業人員、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三、各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四、急救人員
五、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七、一般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