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題目: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可分為那幾類並詳述之?(20 分)
解答:一、甲類: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勞動檢查法
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呲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利用氯酸鹽類、過氯
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或從事以化學
物質製造爆炸性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三、丙類: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頂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二)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三)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四)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以上且開挖面積達 五百平方公尺 之工程。
(五)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二題題目: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一)雇主對於高度 二公尺 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那
些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10 分)
(二)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應採取那些防止墜落之措施?(10 分)
解答:(一)雇主對於高度 二公尺 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
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1)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2)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設施。
(3)設置護欄、護蓋。
(4)張掛安全網。
(5)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6)設置警示線系統。
(7)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8)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
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二)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侯等致使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2)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低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上從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擔妥且寬度在 四十公分
以上適當工作台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如不能設置護欄者,應供給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第三題題目: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對於高壓氣體容器於
(一)使用時,應依那些規定辦理?(10 分)
(二)搬運時,應依那些規定辦理?(10 分)
解答:(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規定,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2)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3)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5)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6)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7)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7條規定,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2)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3)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4)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5)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如輪胎。
(6)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7)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
(8)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9)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10)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第四題題目:某工廠自液化石油氣槽車卸收液化石油氣(LPG)至球型槽(均有合格證),因合格作業員不在現場,司機代為操作,
惟泵浦運轉後不久,液相高壓軟管接頭突然鬆開,LPG 漏洩形成一片白霧,5 分鐘後現場起火爆炸,造成勞工3 人
重傷,槽車燒燬。假設你是該工廠勞工安全管理師,試撰寫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報告,內容應包含災害概況、災害經
過、災害原因分析及改進建議。(該槽車設有超流閥及手動式緊急遮斷閥,其他資訊不足部分可自行合理假設,著
火源分析應列舉各種可能性)(20 分)
解答:災害概況及災害經過:
××年××月××日××點××分,某工廠之液化石油氣運輸槽車
(壓力容器編號××-××××)卸收石油氣(L.P.G)至球形槽(合格證編號××-××××)操作人員×××(合格人員)不在,
司機×××自行操作,此時液相高壓軟管接頭突然鬆開,不久泵浦就停止運轉,L.P.G漏洩一片白霧,經五分鐘後
,遇火源爆炸,然後槽體受熱後內部石油氣由液體膨脹成氣體,將槽體撐破,再經十分鐘遇火源爆炸大量氣化
之石油氣爆炸,產生巨大的火球,並使破裂槽體碎片向四方飛散,造成張三,李四,陳五,三人重傷,槽車燒燬。
災害原因:
(一)直接原因:
L.P.G外洩,遇著火源而發生火災爆炸,造成張三,李四,陳五,三人重傷。
(二)間接原因:
(1)液化石油氣灌裝設備合格操作人員未執行職務。
(2)液化石油氣灌裝司機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3)液化石油氣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4)液化石油氣灌作業勞工未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5)液化石油氣槽車切斷開關功能失效。
(6)液相高壓軟管接頭功能失效鬆開。
(7)液化石油氣灌裝未設有管線安全連結器。
(8)液化石油氣灌裝場所設置有火花、電弧、靜電、明火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及其他可引起
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9)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未設有L.P.G外洩抑制系統裝置。
(10)液化石油氣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
風。
(11)灌裝液化石油氣時,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未保持所 五公尺 以上距離。
(12)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未採取防止氣體漏洩或爆炸之措施。
(13)未標明液化石油之灌裝安全作業標準。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灌裝液化石油氣作業自動檢查計畫及檢點作業。
(2)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未依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作業主
管)。
(4)未設置工作場負責人實施工作場所液化石油氣灌裝作業安全衛生監督事項。
(5)未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安全衛生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灌裝作業安全事項使勞工週知。
(6)未對勞工施以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作業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改善建議:
(一)應訂定灌裝液化石油作業自動檢查計畫,使勞工從事高壓氣體作業時,使該勞工就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二)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三)應依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作業主
管)。
(四)應設置工作場所負責人實施工作場所液化石油氣灌裝作業安全衛生監督事項。
(五)應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安全衛生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灌裝作業安全事項使勞工週知。
(六)應對勞工施以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作業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生教育、訓練。
第五題題目:(一)請用規劃-實施-檢查-行動(PDCA)方法簡述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之內涵?(5 分)
(二)請說明在TOSHMS 管制作業中,實施採購與承攬作業之控制措施為何?(10 分)
(三)請簡述TOSHMS 參與及諮詢中,員工之參與方式有那些?(5 分)
解答:(一)規劃-實施-檢查-行動(PDCA)簡述如下:
規劃(P):建立目標與必要之過程,以達成符合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之結果。
實施(D):執行這些過程。
檢查(C):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法規與其他要求事項之監督與量測過程,並報告結果。
行動(A):採取措施以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績效。
組織應建立、文件化、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符合TOSHMS規範所有要求和有效的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協助組織避免、降低
及控制因其製程、活動或服務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風險,達到保護在組織控制下工作所有人員之安全和衛生、遵守適用法規
要求事項及組織所簽訂之其他要求事項、以及持續改善安全衛生績效之承諾,以透過規劃(P)-實施(D)-檢查(C)及行動(A)等
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二)在TOSHMS 管制作業中,實施採購作業的管制措施:
(1)雇主對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之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
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2)對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3)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在TOSHMS 管制作業中,實施承攬作業的管制措施: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
(1)應依本法第17 條或第18 條規定辦理。
(2)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
承攬管理計畫。
(3)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組織應建立員工參與及諮詢之機制,提供必要之時間及資源,以鼓勵員工及其代表積極參與安全衛生管理之各項活動,如:
(1)對於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之發展與審查、風險管理流程與程序之決策等之諮詢,包括危害鑑別之實行、風險評估與和其本身活動
所相關風險控制之審查。
(2)對於影響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變更之諮詢,例如新的或改變之設備、物料、化學品、技術、流程、程序或工作模式。
員工應得到安全衛生事務之說明,以及被通知誰是安全衛生員工代表,以及誰是特定之管理階層指定者。
當組織有任何變更會影響承攬商之安全衛生時,應諮詢承攬商及其所屬人員之意見或看法,並納入後續相關措施之考量。
對依法須設置有員工代表參與之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應依規定對擔任特殊任務之員工應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
必要之資源與時間,以確保安全衛生委員會能夠發揮其應有之功能。此外,在制修訂安全衛生管理程序或計畫時,可提至安全衛
生委員會進行充分的討論,不僅可發揮委員會之功能,亦可發揮員工參與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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