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執行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協助雇主對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之評估及分級管理,特訂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適用於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之作業場所,其對應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適用範圍及分級管理示意圖如附件一。

 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相似暴露族群:指工作型態、危害種類、暴露時間及濃度大致相同,具有類似暴露狀況之一群勞工。

     (二) 分級管理:指依危害性化學品之健康危害特性及暴露,就評估結果評定其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四、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適用之情形外,應依附件二所定之流程與基本原則,運用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理工具,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五、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化學品(以下簡稱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而事業單位規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附件三所定之流程,實施作業場所暴露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分級,採取控制及管理措施。

六、前點暴露評估方式,建議採用下列之一種或多種方法辦理:

 (一) 作業環境採樣分析。

 (二) 直讀式儀器監測。

 (三) 定量暴露推估模式。

 (四) 其他有效推估作業場所勞工暴露濃度之方法。

前項第一款作業環境採樣分析之實施方法,建議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作業環境監測指引、採樣分析建議方法及其他具相等效力之方法;第二款採用直讀式儀器進行監測時,應考慮能有效排除干擾因子;第三款選用之定量推估模式,得參考本指引附件四所列舉之各種推估模式,或其他具有同等科學基礎之推估模式,應用時應瞭解各模式之適用情形及使用限制。

七、依前點實施危害性化學品暴露評估結果,應藉由統計分析,對照其容許暴露標準進行作業場所暴露評估結果分級,其分級原則,如附件五。

八、雇主對於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監測之危害性化學品,除應依該辦法規定定期實施監測外,準用前二點之規定。

九、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二種以上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或混合物,雇主應針對個別化學品,分別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健康危害風險評估及分級,並以最高風險等級,作為後續管理規劃的依據。 前項化學品屬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或依法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若化學品具相同之健康危害,且已知無擷抗或協乘作用者,得依相加作用,或採取其他足以保護勞工暴露危害之計算方式,依第六點及第七點之規定辦理暴露評估結果分級。

十、雇主依本指引辦理之健康危害風險或暴露評估結果分級,應參照附表一之格式,建立作業場所分級管理清單。

十一、雇主應依分級結果,採取防範或控制之程序或方案,並依下列順序採行預防及控制措施,完成後評估其結果並記錄:

(一) 消除危害。

 (二)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制度從源頭控制危害。

 (三) 設計安全之作業程序,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四) 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提供適當且充分之個人防護具,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

十二、雇主應訂定相關實施計畫,據以執行本指引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措施,產生之文件及紀錄,應維持一套系統予以管制,並依規定期限保存。 前項文件以電子檔形式存放者,應建立保護及備份,並防止未授權者取閱或修改。

十三、雇主應建立定期稽核與管理審查之頻率、作法及程序,以確認評估與分級管理實施計畫之執行成效。

十四、雇主應建立適當之程序,以處理稽核與管理審查所提出分級與管理措施之改善建議。 依前項程序評估所採之分級及管理措施不足或應變更方法時,應即時合理調整,並將作業文件化,予以保存。

十五、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而事業單位規模未達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應依第四點、第九點至第十四點為分級外,其暴露評估方法得參考第六點及第七點之規定實施。

十六、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非屬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除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健康危害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外,得參照先進國家標準或專業團體建議,自行設定暴露標準,並依第六點至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作業場所暴露評估及分級管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請至http://www.osha.gov.tw/1106/1113/1115/9742/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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