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1條規定,雇主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故對於山區、沿海及其他臨水或水上等戶外從事各種作業之勞工及從事農、漁業工作者,雇主更應特別注意低氣溫作業風險,並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之安全與衛生措施:
一、健康管理:勞工如具高血壓症、動脈硬化、糖尿病、心臟病等相關疾病,容易因低氣溫導致惡化及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雇主應適當進行工作調配,減少於室外作業時間,降低危害風險。
二、穿戴保暖衣物:工作者應穿戴防寒之衣物、鞋、帽、手套等,以避免寒風與低氣溫之傷害。選取穿著之衣物時,應能保持溫暖,避免潮濕及出汗;於風、雨之低溫環境中,則應選擇可防風、防水之外層衣物,並以不影響工作表現為原則。⋯⋯
三、作業環境管理:隨時量測室外溫濕度與風速,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建立規律休息時間表,同時建立伙伴互護系統,作業勞工彼此互助、監視或由監督者隨時觀察,了解是否有身體異常狀況,並於工作場所或休息室中,供給溫熱之飲食。另在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如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應即停止作業。
四、低氣溫作業危害預防教育訓練:雇主使勞工於低氣溫之環境下作業,應實施預防低氣溫危害之教育訓練,使勞工瞭解低氣溫工作環境之健康與安全工作程序,降低冷暴露之健康危害風險。
五、緊急處置:發現作業人員身體狀況不適時,應先停止作業,作必要之處置,待身體狀況穩定後再繼續作業,絕不可勉力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herry.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