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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更為便民,勞動部於今(104)年9月10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民眾遭受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俾利地方主管機關之作業流程更為簡化、明確,亦可更快速協助民眾釐清性騷擾案件之相關適用法令及救濟申訴管道。 

勞動部表示,目前處理性騷擾案件之法律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圍,係指發生於職場、執行職務之性騷擾案件;《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係指性騷擾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性騷擾防治法》適用對象,為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性騷擾三法申訴處理管道雖已於各該法令明確規範,惟三法適用對象及申訴處理機制不同,致民眾遇性騷擾案件欲申訴時,迭有不清楚應向何單位申訴之疑慮。 

勞動部指出,該部曾多次邀集縣市政府、教育部、衞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共同討論並獲致共識,未來,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社會局【處】或教育局【處】)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無論是否為其管轄,應先行收案,不得拒絕,並儘速協助民眾釐清適用法令及管轄單位。

勞動部強調,為使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更為便民,民眾如無法判斷應向何機關申訴,可就近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社會局【處】、教育局【處】或警察局任一單位提出申訴,以維護個人權益。另該流程圖已置於「勞動部網站」(網址:www.mol.gov.tw)及「就業平等網」(網址:eeweb.mol.gov.tw)供民眾下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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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5 月16 日勞動2 字第1000130894 號函訂定發布

勞動部104 年6 月24 日勞動條3 字第1040130875 號函修正發布並自105 年1 月1 日起實施

一、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業經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為確保該等勞工之合理工作時間,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相較於一般保全人員,勞動密度相對較高,爰為不同工時規範。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標準一致,特訂定本參考指引。

二、 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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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自今(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15元調整為120元。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應自今(104)年7月1日起依法調整。

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短付之工資,雇主仍應補足。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本部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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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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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施行後對於「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象將享有多項就業協助措施,另亦放寬國際學術人才來臺工作不受6個月以下期間的限制,及外國留學生等人除寒暑假外的工作時間修正延長為20小時,並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作業法制化。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已將「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列為特定對象,入法後,將享有免費職業訓練、參訓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臨時工作機會及津貼補助、求職交通補助等勞動部多項就業協助措施,幫助他們及早重回職場。另外,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將法規中「生活扶助戶」修正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增加對中低收入戶的就業協助,以協助自立更生脫貧。此四類對象入法後預估4萬5千人受惠,一年預估增加投入2億4仟萬元經費。

又為加強延攬國際學術人才,本次亦修正放寬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並經教育部認可的外國人來臺不受6個月以下期間的限制,將有助國家攬才政策及積極創造吸引國際學術優秀人才來臺的有利環境。此外,參酌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日本)規定,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除寒暑假外的工作時間由原訂16小時修正延長為20小時,以因應現行實際需要。

另為使求職民眾瞭解接受就業服務的權益與相關訊息,並強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功能,將現行已實施的各項服務措施內容、程序及相關作業法制化。明定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依諮詢結果提供各項服務項目(包括: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及失業認定等),並應作成紀錄;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勞動部表示,上開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可有效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吸引國際學術優秀人才來臺,以及落實權益保障與強化管理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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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自本(104)年7月1日起由每月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亦配合修正,並同步自本(104)年7月1日施行。

新修正投保薪資分級表除將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19,273元修正為20,008元外,其餘維持原級距及金額,仍計19級,最高1級仍為43,900元。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且未逾19,047元者,各等級月投保薪資亦維持原規定未變動,超過19,047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申報。新修正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16級月提繳工資由原19,273元修正為20,008元;第17級仍為20,100元,但實際工資修正為20,009元至20,100元,其餘等級均維持不變。

又勞保局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因此,自本(104)年7月1日起童工基本工資應為14,006元(20,008元×70%),按新修正分級表規定應適用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15,840元,故自當日起,未滿16歲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除外)、勞工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15,840元。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局將自本(104)年7月1日起主動調整下列2類被保險人(勞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保險費(勞工退休金)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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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5月15日) 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預計有340萬勞工受益。

勞動部表示,縮減法定正常工時為馬總統「黃金十年」重點施政目標,自馬總統上任以來,勞動部持續推動企業縮減工時,近兩年來更密集聽取勞雇團體意見,103年除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等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近1,700人次參與,凝聚社會各界對於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共識,並多次就縮減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具體內容進行討論,於103年12月30日將《勞動基準法》縮減工時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審查期間,對於工商團體表達縮減工時可能影響工時安排彈性之疑慮,勞動部陳雄文部長親自拜訪工商團體進行溝通,並赴六直轄市拜訪勞工行政首長尋求支持。此外,行政院毛治國院長亦親自接見工商團體領袖,聽取意見,而後在行政院大力支持推動下,相關部會對於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至一週40小時終獲共識,《勞動基準法》縮減工時相關配套條文修正草案於104年4月23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重點包括,法定正常工時縮短為一週40小時,調整延長工時,提高出勤紀錄之保存年限至5年並提高罰則、休息時間安排作有限度之彈性調整、明確訂定延長工時及休假日出勤可於6個月內補休等,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我國勞工雙週84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制度,自民國90年實施迄今,已歷14年餘,今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相關條文修正案,已使我國工時法制正式邁向新紀元,並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自105年1月1日起,勞工一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可享有週休二日,工作與家庭生活間有更多的調適與平衡之時間,使得我國之勞動力充滿活力,進一步提升勞動效能與生產力,活絡經濟與社會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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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士名稱 報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第一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547 55 3.56%
第一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546 24 4.40%
第一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6201 279 4.50%
第一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2897 26 0.90%
         
第二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646 104 6.32%
第二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653 125 19.14%
第二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6848 410 5.99%
第二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3591 88 2.45%
         
第三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782 118 6.62%
第三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879 93 10.58%
第三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7632 538 7.05%
第三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4477 104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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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於103年12月11日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條文,勞動部表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將於103年12月13日生效。

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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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311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相關規定的修正,除可積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鼓勵生育並建構友善懷孕受僱者及其配偶之工作職場,並可滿足父母雙方照顧年幼子女需求。此次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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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工會會員如遭雇主不當解僱時,仍可保留其相關會員資格,以繼續爭取權益。

為防止雇主藉解僱工會幹部進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於本(10)月8日完成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除明確工會籌組相關事項外,特別增訂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會員或幹部,仍可以保留其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以嚇阻雇主採取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自100年5月1日配合《工會法》修正發布施行至今已逾3年,雖已發揮補充母法規定之功能,惟仍有若干規範尚非明確;為使法令規定能夠貼近工會實務運作之需求,明確執法上之一致性,方進行本次之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明確廠場型企業工會應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的要件。
2.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僅限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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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中秋節」(9月8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勞動部重申,包括「中秋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勞動部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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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為保障產後婦女就業保險給付相關權益,針對失業勞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因分娩無法求職且未再就業,於申請失業再認定時,得檢附相關證明委託他人辦理,並免提供求職紀錄,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為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而申請失業再認定,至少應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且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如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考量失業勞工於分娩期間,實際上確實因事實需要無法進行求職,為避免因此給付中斷而影響失業勞工及小孩生活,所以放寬自分娩日起30日內申請失業再認定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2次求職紀錄。

勞動部表示,前開放寬措施實施後,該部及勞工保險局均已利用各種宣導活動機會加強說明,不少失業期間分娩的媽媽因此受惠,為避免仍有少數人不知道該項規定致中斷給付,所以再次提醒勞工朋友,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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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來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工作者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外,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其中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係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易言之,若編制外教師兼任行政或教學以外之工作,亦為本次指定之適用對象。

        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係最低勞動條件之規範,過去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因無相關法令保障,相關勞動條件僅能由雙方議定,為保障渠等勞工權益,經多次邀集教育部及相關單位研商,咸認編制外之工作者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尚有工時不易界定等疑義待釐清外,其餘工作者原有適用窒礙難行之處殆已排除;為使該等勞工勞動條件獲得基本保障,爰公告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約估6萬餘人。

        勞動部提醒,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項勞動權益即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私立各級學校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範,以免觸法。此外,勞工如遇有權益受損之情事,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尋求協處,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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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端午節」(6月2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粽飄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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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3年5月21日發布解釋令,凡《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對於各界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在紀念日及節日遇到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至其國定假日則定於該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有19日;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應補假1日,但週內如有第2個休息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然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須為更細緻之研議。經勞動部於103年4月11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應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衡平,因此修正相關釋令。

勞動部指出,自104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假,未來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可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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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102年臺灣地區15-24歲青年失業率(13.17%)雖然高於全體平均失業率(4.18%);然青年失業平均週數為18.69週,均低於全體失業平均週數(102年為26.18週),顯示青年朋友如能掌握機會充實自己,積極投入勞動市場,應較其他年齡層更容易找到工作。失業問題除受景氣影響外,個人準備不足、學用不符等因素均是原因之一。臺灣高等教育普及,國人長時間受教育,未及早進行生涯規劃,易因就業準備不足,致畢業後初入職場對職場的不熟悉與適應不良造成摩擦性失業。但青年本身知識水準較以往高,若能善用資源增加對自我的瞭解、利用職訓充實專業能力,應能縮短失業期間儘速就業。

勞委會表示為協助青年就業,提供以下措施:

一、透過全國355個就業服務據點、「全國就業e網」求職求才資料庫求職。

二、7-Eleven ibn及OK便利商店的觸控式服務系統、本會職業訓練局24小時免費服務客服中心0800-777-888,以虛實整合通路提供就業訊息。另規劃辦理國軍屆退官兵就業服務活動、大型就業博覽會、校園徵才及各類中、小型徵才活動及推出「青年就業尋寶圖」,加強就業訊息流通媒合服務。

三、各地就業服務站設置「青年專櫃」,提供青年就業諮詢及推介之專人服務與就業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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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103年1月1日起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者,僅係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及器官移植小組之醫事及技術人員,其餘工作者之勞動條件早已回歸《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範。

至於一般病房及門診之工作者自始非屬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等規定辦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為保障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權益,勞委會前於100年9月20日、10月18日及10月31日邀集醫療保健服務業勞雇團體、全國性勞雇團體及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研商,決議排除前開工作者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惟考量醫療院所增補專業人力之需求,故分二階段排除適用該條規定。第一階段如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之清潔人員等,自101年3月30日起不再適用該條規定;第二階段如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之醫事及技術人員等給予2年緩衝期,自103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勞委會並已於101年3月30日勞動2字第1010130829號公告廢止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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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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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業於日前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09元調整為115元;同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19,047元調整為19,273元。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3年1月1日起依法調整。

勞委會強調,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視情況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此外,雇主仍應補足工資。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2aff86a:3f02&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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