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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2/10)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放寬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規定、強化仲介管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以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為實施檢查機關。相關細節說明如下:

一、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雇主,且考量雇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滿3個月後仍未查獲,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二、為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等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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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於12/10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放寬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或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短期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另將雇主聘僱外勞之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同時縮短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此次修正案也放寬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及增訂雇主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之義務。以上修正措施實施後將可有效達到強化外國人管理、減輕雇主負擔及簡政便民之目的。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公益目的與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短期來臺工作之申請程序,增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所持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亦視為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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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受僱勞工的就業安全,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等事由離職,也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保險給付。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包括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歇業、改組、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離職外,還包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例如:實務上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或是沒有按時發放薪水,而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即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可持離職證明,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勞委會說明,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若面臨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狀況時,只要符合請領要件,就可以申請相關保險給付,勞工朋友不要忽略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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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已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的特定對象重返勞動市場,減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爭議,及協助中高齡者創業,勞委會修正通過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12個條文,於102年7月31日發布,並自8月2日生效。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自91年頒訂以來,一直是特定對象失業者及非自願離職者再就業的重要措施,包括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提供民眾短期工作安置、協助民眾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穩定生活,並協助中高齡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對於促進失業者迅速重回就業市場以及照顧其一定期間基本生活,有一定成效,以101年為例,共支出新臺幣7.6億元,約計協助2.8萬位特定對象失業者再就業。 

  失業民眾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職能,是重返職場的最佳途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依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提供職業訓練期間的生活津貼。本次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後,民眾可依身分別不同提出申請,如為非自願離職並投保就業保險者,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新修正規定,應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即可申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他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參訓者,則另由參訓的職業訓練單位協助申請。就業保險法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依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給付,有撫養眷屬者,還可以再依人數加成給付,平均而言會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更為優惠,提醒具有就業保險年資民眾,應先請領就業保險法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否則將依本辦法新修正規定撤銷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資格。 

  近期創業成為民眾生涯選擇之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針對中高齡的創業貸款也提供利息補貼措施,此次修正貸款的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貸款人前2年的貸款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現行利率為1.95%),貸款期限最長7年,有志創業者可多加利用。

另外,本次修法特別放寬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的勞工可以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津貼,讓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的自願性離職及特定對象勞工,領取勞退舊制退休金後,如再次投入勞動市場時,可以運用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補助或在職業訓練期間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穩定基本生活。其他已領取公勞事業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公教養老給付的退休者,如為經濟弱勢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也可以適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立法目的在提供失業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更好的就業服務,以增加失業者返回職場的機會,失業民眾可多加運用行政院勞委員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創業協助資源,增加自身的職能,早日回歸職場,各項津貼申請事宜,可洽24小時免費專線0800-777-888,或洽各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中高齡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可另洽0800-092-957或上微型創業鳳凰網站(www.beboss.c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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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朋友如果因育嬰需要經雇主同意留職停薪,在留職停薪期間除了可以依規定申請育嬰津貼外,受僱滿1年者,還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不但勞(就)保的保障不會中斷,保險年資也可以繼續累計,保險年資增加,退休後可領的老年給付金額也隨之增加。 

勞委會勞保局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開始實施,受僱滿1年以上,撫育3歲以下子女,並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就)保被保險人,即符合繼續加保的資格,目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數有3萬多人,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今(102)年1到6月每月平均申請人數已近3千人,顯見被保險人愈來愈重視自身的勞(就)保權益。 

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辦理繼續加保的手續非常簡便,只要投保單位為員工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保險費繳款單會按月寄給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如選擇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的繳款期限屆滿時,寄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 

勞保局提醒,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請投保單位填寫通知書寄(送)勞保局,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則請為其辦理退保。另外,任職未滿一年的被保險人,並不符合續保規定,投保單位應先申報其退保,待復職時,再辦理加保手續。如仍有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問題,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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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同等學力」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二、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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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級別:乙級

工作範圍: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之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知識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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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行政院業已核定每月基本工資自今(102)年4月1日起調整為19,047元,該會將儘速辦理基本工資調整公告事宜。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去(101)年9月28日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時,對於勞工每月之基本工資調整,應視國內連續二季GDP成長超過3%或連續二月失業率低於4%(其間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已研提經濟好轉判斷方式,從其意見),並要求勞委會針對基本工資之審議機制、訂定多元基本工資之可行性等事項進行研議。由於101年第4季GDP為3.42%,102年第1季GDP初步統計結果雖預計於5月下旬發布,惟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將達3%以上,行政院考量目前國內金融面、生產面、勞動市場均維持穩定發展,經濟情勢呈現和緩復甦,同意勞委會之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今(102)年4月1日起調整為新台幣19,047元。 

此次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之調整,約有170萬勞工受惠,有助於帶動總體薪資的成長。勞委會重申,照顧勞工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責任,當會衡酌勞動情勢與經濟發展之情況,維護勞工權益;同時,亦呼籲企業界除追求最大利潤外,應致力於產業升級及提昇勞動條件,共創勞資雙贏。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5a89f8:728d&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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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力: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以上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2.非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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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大致可分成兩個領域,一者是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的「個別勞動法」,一者是「集體勞動法」,包含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統稱勞動三法,係規範攸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基本勞動三權。

 

「團體協約法」9719日修正公布,「勞資爭議處理法」9871修正公布,「工會法」99623日修正公布,因三法互有關聯必須同步上路,行政院已核定10051正式施行,我國勞資關係已邁入新里程碑。

 

整體而言,勞工組織工會、勞工從事工會活動的機會都會大大的增加,傳統上雇主一個人說了算數的時代也將逐漸遠去,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是勞動基本人權,新勞動三法除讓勞工之勞動三權有良好之規範及合理的行使空間,並可讓勞資互動之規範更能貼近當前勞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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