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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十九條規定:

升降機積載荷重值,應視其搬器種類,取下列規定之值以上:

◎載人用或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之車廂底面積在1.5平方公尺

  以下者,其積載荷重值:ω=370×A 

◎載人用或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之車廂底面積超過1.5平方公尺

,而在3平方公尺以下者,其積載荷重值:ω=500×(A-1.5)+550

◎載人用或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之車廂底面積超過3平方公尺者,其積載荷重值:ω=600×(A-3)+1300

◎載貨用或病床用升降機之搬器,其積載荷重值:ω=250×A

◎載汽車用升降機之搬器,其積載荷重值:ω=150×A

◎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其積載荷重值:ω=260×A1+100×A2      
(A1為人員搭乘區底面積,A2為人員搭乘區以外底面積)

※A為車廂底面積而其單位為平方公尺

※ω單位為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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