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訓練」建築物昇降機安全作業訓練與現場實習計畫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暨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聯合訓練計畫

一、 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3項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同條文第8項第3款規定,檢查員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所舉辦之訓練,檢查員未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8項第3款規定參加訓練者,按建築法第91條之2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故檢查員如未取得本計畫之訓練結業證明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二、 計畫目的:

鑒於近來建築物昇降設備致人傷亡意外事件頻傳,為保障民眾使用昇降設備之安全性,落實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維護、安全檢查機制,強化檢查員執行昇降機安全檢查之專業能力,並確實依檢查標準表內容辦理安全檢查,爰辦理本訓練計畫。

三、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

協辦單位:本會團體會員(台灣三菱、永大機電、崇友實業、大同OTS、富士達、伸瑞企業、台灣通力、大業開發、迅達電梯、吉承日電、立穩機電、保速達………等會員專業廠商)

四、 辦理方式:將分為集中上課及現場操作實習二種,分別辦理。辦理內容如下:

1. 由本會辦理北、中、南三場次大型課堂講習,說明「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注意事項及檢查員之社會責任與道德義務」、「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檢查重點。未即時趕上課程者由協會於台北補辦一場次說明會。

2. 各檢查機構參照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種子教師實務訓練方式,辦理所屬檢查員實務訓練。

3. 以內政部營建署訓練講習之種子教師,每三人一組,分組訓練9名檢查員,至所有報名檢查員訓練完成。每人現場實習時數至少三小時,並繳交二份「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4. 檢查員訓練應檢附出席簽到、簽退簿及訓練過程照片檔,實務訓練過程之照片檔應至少十張(實習現場地址門牌與講師學員合照,機械室與講師學員合照,各學員操作不同機械設備至少一張,合計每一梯次11)

5. 實務訓練場所以各廠商訓練中心為第一優先,未備有訓練中心者,以訓練場所具有二台以上升降機之大樓為講習場所,應先取得管理人同意及報本會備查通知講師前往。

6. 全部訓練完成後,編造名冊及實務訓練照片檔(含電子檔光碟)、簽到簿送內政部營建署備查,製作講習證明,用印後發給檢查員。

五、 辦理對象:

1. 凡登錄於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及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內之檢查員皆需報名,登錄於其他協會則不予受理,若無登錄於任一協會,則可報名於任一協會受訓。

2. 未接受中央指定之講習者,將暫停檢查員檢查資格。暫停檢查資格者,若要恢復資格得視狀況經評估需求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補訓取證手續。

3. 因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已不再執行檢查業務,登錄於電梯協會者,應特別注意,當講習完成後,應申請辦理移轉登錄於中華民國安全檢查協會之檢查員,始得執行檢查業務。

4. 為服務會員本會會員公司之檢查員且登錄於本協會,講習費用由協會支應,非會員或未登錄本會之檢查員酌收講習費:NT.3000(匯款帳號: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兆豐國際商銀東內湖分行067-09-01961-2,請於完成匯款後傳真匯款單至FAX02-26573322 並來電確認TEL02-26575511 始完成報名)

5. 專業廠商需提供訓練場地,訓練公司之檢查員,講師由協會指派。

6. 非專業廠商內之檢查員由協會借用場地集中訓練,或安排其他廠商並同訓練。

7. 本會辦理檢查員實務講習訓練,以網路報名方式辦理,輔以電話聯絡。

8. 報名後由本會按報名人數安排上課與講師,以E-mail 通知時間。 

六、 辦理時間:

1. 報名時間預定103616日開放上網報名,於103630日截止報名。

2. 710日前安排上課場次及通知上課時間。

3. 活動報名網址:http://goo.gl/zf8Edn

七、 課程:

     A.集中上課,分北、中、南三區上課 

     B.現場操作實習三小時, 由各擔當種子教師另外 指定地點、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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