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並自本(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職安法負責營建施工中之「營建用升降機」,其他敷設於建築物並供勞工使用,由勞動檢查機構列管之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升降機之檢查管理明確分工後,以往住商混合及廠辦大樓之升降機應向哪個單位申請檢查之困擾,不會再發生。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營建用升降機為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檢查合格使用,故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者,亦屬危險性機械,應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職安署強調,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之營建用升降機為職安法施行後新適用之機械,於該法施行後新設置者,非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惟於該法施行前已設置者,符合「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定義,勞動檢查機構將積極監督指導其申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另職安署提醒,職安法於7月3日施行後,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不論其使用用途,均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如同住家或辦公大樓電梯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檢查一樣的程序);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將不再受理申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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