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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修正總說明(107.11.09修正)》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明定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予下游事業單位前,應於容器上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俾使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危害預防措施。為明確規範危害標示、安全資料表部分項目及格式,以更符合事業單位之運作實務,確保勞工知悉化學品危害資訊之權利,同時在符合國際一般規範下,合理提供上游廠商對其商品營業秘密保留揭示之機制,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已定有事業廢棄物標示規定,事業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 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爰將二者一併排除本規則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將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要項予以明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列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所提供安全資料表之內容項目、格式及所用文字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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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31號令修正發布

第 5、24、40、46、54、56、65~68、70  條條文

【就業服務法】條文修正: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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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4、55、59 條條文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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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衛參考解答再次開放,在此重申這只是參考解答而已,

提供給大家作參考,希望考生朋友們能自己查法規和搜尋

相關網站找答案,僅在此謝謝大家對此Sherry blog 的愛

護,祝考生朋友們都能早日順利取得證照。

                                      Sherry 敬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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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開發「人因危害風險評估工具(KIM)中文版」, 協助企業落實肌肉骨骼危害預防!

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近三年統計,屬職業性下背痛及手臂頸肩等肌肉骨骼疾病者約占61%,為所有職業病之首,為協助企業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重複性作業造成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勞動部特別取得德國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BAuA)授權同意後,開發中文單機版人因危害風險評估工具(KIM),作為評估工作環境相關人因危害風險評估參考用途。

造成肌肉骨骼疾病的成因往往非常複雜,運用適當的評估工具有助於評估勞工工作場所中之危害因子,進而改善作業環境,建立健康的職場。有關人因危害風險評估工具(KIM),可至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E-tool專區下載(網址:https://ohsip.osha.gov.tw/) 。企業或勞工如對於肌肉骨骼危害預防之策劃及執行有困難,或有需專業人員提供協助者,可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設立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68-580),提供免費服務與諮詢。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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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局限空間?(2分)

            (二)何謂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2分)

          (三)下列那些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稱之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之作業?(複選,填寫代號即可,6分。全對得6分,每少選1項或選錯1項扣1分)

                    1.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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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強化我國勞工健康保護,勞動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並於第11條明定事業單位依第3條或第5條規定僱用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第10條所定臨場服務事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配合該規定之施行,爰訂定本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以提升勞工健康品質,以達到職業傷病預防及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之目的。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實施架構,如圖1所示。

※事業單位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內容建議應包含:政策、目標、計畫範圍(場域)、服務對象、計畫項目、實施期程、實施方法、權責單位及人員、執行成效評估、績效考核、資源需求與經費預算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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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加強說明各項工作負荷之評估及計算方式,並就過勞評估的醫學觀點、認定要件、認定工時標準之合理性,及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加班時數之認定方式等,製作Q&A問答集,相關內容已公布於職安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後續並將陸續蒐集案例製作相關例示等資料供各界參考。

近年因產業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遭遇異常事件、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議題一直為社會各界關切之焦點。今(107)年3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新增相關彈性機制等規定,各界亦關切現行「過勞認定參考指引」是否須配合檢討,因此,勞動部職安署特別邀集法學與職業醫學等專家共同研商。

該指引歷經三次會議討論,考量目前全世界僅有日本、韓國及我國將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列為職業病保險給付範圍,而我國的規定係參考日本現行基準,另與韓國相比較,核心內容差異不大,基於我國法定正常工時並未增加,且目前國內外並無新的科學證據支持須調整,爰指引中有關工作負荷「量」的計算尚屬合理適當,毋須修正;惟針對有關工作負荷等各項質性論述,可再檢討並修正較精確之文字,以減少實務應用之困擾,提供職業醫學評估更為客觀及齊一之標準。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並未改變「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之實質內容,僅就實務運用上常見之疑義,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及增加相關論述,如釐清長期工作過重中發病前1至6個月內加班時數之計算及評估方式,並增修Q&A問答集及利用範例說明,日後也將持續蒐集保險給付審查之個案、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判決之資料等,陸續製作相關問題說明或例示,提供各界參考。

勞動部強調,本指引係列舉於醫學上已認知,會受工作過重負荷影響而促發之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名稱,說明工作負荷評估之考量因素等,目的係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及醫師診斷之參考,期降低因果關係認定之困難度,縮短審查認定期程及確保職業原因認定見解之一致性,以減少爭議;實務上認定是否為過勞,仍須由醫師依個案之工作負荷情形綜合評估。雇主或勞工朋友對於過勞認定如有相關疑慮,得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諮詢,相關資訊請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查詢(https://tmsc.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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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  

技術士名稱

報檢人數

合格人數

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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