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安署為增進外送員勞動安全措施,參考各界建議及實務需求,於10月2日訂定發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業者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防止等安全管理作為,且於颱風天等惡劣氣候下應停止從事食物外送作業,以維護外送員之生命安全。

職安署表示,食物外送為新興經濟型態產業,食物外送員於交通期間,除易發生被撞、碰撞等交通事故外,於戶外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亦可能引起熱疾病危害,因此前經邀集食物外送業者研商加強外送員作業安全保護措施後,已就外送員實際作業安全實務,訂定「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內容除包括汽油量、機油燈、煞車功能、輪胎等車況檢查項目、確認已投保強制險、意外險等相關保險、遵守交通法令、避開危險、不搶快、注意保持適當距離等防禦駕駛觀念外,也明列熱適應、足夠飲水、穿著透氣工作服、定時休息、健康管理等熱危害預防內容,同時要求業者,對於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如颱風天等),經評估各項資訊,認有顯著或有可預見風險時,即應停止從事食物外送作業。此外,該指引並特別提供食物外送指派單、車況檢核表、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防範措施檢核表,供業者參考運用。

職安署呼籲業者,對食物外送作業,應依該作業安全指引提供交通事故防止、熱危害預防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及對外送員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同時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供外送員遵行,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食物外送作業安全稽核,督導落實風險評估、安全管理及改善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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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空間與缺氧危險作業預防重點摘要如下:
一、局限空間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呼吸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
    之空間。
二、局限空間作業係指於局限空間從事有發生下列危害之虞之作業:
(一)缺氧、窒息。
(二)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中毒。
(三)火災、爆炸。
(四)感電。
(五)被夾、被捲。
(六)墜落、滑落。
(七)陷住。
(八)塌陷、吞陷。
(九)熱或冷危害。
(十)其他危害。

三、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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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之危害預防措施,除實施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及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等措施外,請另列舉5項。(10分)

             (二)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請列出應採取之聽力保護措施5項。(10分)

參考解答:(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除1.2.3外,另列舉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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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開發「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警行動資訊網」,供事業單位及勞工隨時以手機查詢熱危害資訊,以評估及取得相關應對措施,提升戶外相關作業人員之熱危害預防認知,保護從事戶外作業勞工的健康。

近年全球氣候異常變化,全球年均溫屢創新高,台灣也不例外,為預防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勞動部已於今(108)年1月公告「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以作業所在地或緊鄰地區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評估其熱危害風險等級及對應之風險管理原則,為進一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熱危害預防自主管理,及方便指引中相關資訊的傳遞與運用,勞動部另建置「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警行動資訊網」,7月9日並在臺北市建築工地實地演示,邀請國內各大營造廠主管參與,現場以手機GPS定位方式,線上取得工作所在地之即時氣象數據資料後,即可確認熱危害風險等級與查閱管理預防措施;另系統內設有熱疾病處置方式及鄰近醫療機構等資訊查詢功能,以供緊急應變之需,保護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勞動部表示,夏季期間戶外溫濕環境易造成作業場所溫度遽升,建議雇主應視勞工原有之熱適應狀態及體適能狀況,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並適當調配其熱適應及熱暴露時間,以確保勞工對溫濕度之變化具耐受力。而勞工朋友在作業期間,也務必記得多喝水、多休息、要遮陽,並注意身體狀況,以避免因身體溫度上升導致熱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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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3、78 條條文;增訂第 17-1、63-1 條條文

第 17-1 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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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5/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另,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以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及周延。

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派遣業者打出「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等違法招商廣告,例如某家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A企業自行面試甲勞工,面試合格後在A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A企業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B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而甲勞工在發生請求資遣費等權益受損情事時,往往出現A及B企業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就是要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為,如要派單位有脫法行為,除依法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部長許銘春強調,勞工權益保障不容企業運用脫法行為規避,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需要,得於派遣事業單位所僱用的派遣勞工中選用,不應有偽裝派遣情形!因此,《勞動基準法》中增訂禁止轉掛規定,將有效遏止轉掛派遣情形的發生。

勞動部也強調,過去外界質疑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部分,包括要派單位所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依法確無須負擔責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約更換該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部長許銘春於接受質詢時表示,目前《勞動基準法》已規範承攬人與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因此,增訂《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對於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是對職災派遣勞工有效、快速及合宜的多重保障。

勞動部最後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各委員的努力及支持,這次修法讓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更為周延,也呼籲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彼此應慎選有制度合法的公司,才會降低相關責任分擔的風險。新法通過實施後,也會加強向企業及派遣勞工進行宣導,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強化保障派遣勞工相關重要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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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依據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計算,調高四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自5月1日起調整,預估每年受惠職災勞工約2萬人次。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一、調高四類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並以百位數無條件進位方式調整。二、放寬家屬補助請領資格,刪除受其扶養及致家庭生活困難之條件規定,使罹災死亡勞工凡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皆能依規定提出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職保法中之職災勞工津貼及補助為勞工保險給付以外之補充性保障,提供遭遇職業災害致失能之勞工按月領取相關生活津貼,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有加勞保勞工最長可領5年,未加勞保勞工最長可領3年。為使調整幅度法制化,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於101年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職保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按月發給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於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107年較101年之成長率已達5.14%,惟因101年增訂之條文並未有計算方式及開始調整之月份等規定,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增訂,各項生活津貼及補助金額將自5月1日起依該成長率,並以百位數無條件進位方式調整。

勞動部指出,此次調整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由原來每月1,800元至8,200元,調高為1,900元至8,700元;失能生活津貼由5,850元及8,200元調高為6,200元及8,700元;看護補助則由現行11,700元調高為12,4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14,050元調高為14,800元(如附表),續領中及當月份起新申請的職災勞工均為此次調高金額之受惠對象。

有關家屬補助部分係一次發給10萬元,修法前之作法須逐一查對罹災死亡勞工之成年子女投保狀況,如有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或軍人保險且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以上者,則不符資格,惟實務上罹災死亡勞工之家屬因未遺有配偶、父母,且其成年子女未符資格致未能申請家屬補助之案件數甚少,而職業災害勞工罹災死亡後,家庭生活必然遭受影響,爰修法放寬家屬補助請領資格,刪除受其扶養及致家庭生活困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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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協助企業落實相關措施以保護勞工健康,參考專家學者建議及企業實務需求,於4月29日修正「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簡稱過勞預防指引),除配合實務修正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方式,新增企業實施之評估及執行操作流程,同時納入職安署開發之健康管理工具,協助企業以系統化方式強化勞工健康管理。

    腦心血管疾病之促發,除個人因素(如原有疾病或生活習慣等)外,亦可能與工作負荷有關,且流行病學實證研究顯示,輪班、夜間及長時間工作與許多疾病的罹病風險有關,如心肌梗塞、高血壓、睡眠障礙及憂鬱等,尤其近年因產業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工作、夜班或輪班,甚至因高工作壓力之情況或遭遇異常事件等、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為協助企業落實職場過勞預防相關措施,勞動部修正過勞預防指引,其重點如下:

    1.修正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方式,企業可配合實務及參考醫師之建議,將具有腦心血管病史或以藥物治療控制者,納為加強關注之對象,另新增異常工 作負荷促發疾病評估及執行操作流程供企業參考。

    2.結合職安署開發並提供企業免費使用之「職場健康服務管理工具weCare」及「勞工個人健康管理工具iCare」,協助建構系統化方式管理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及分析評估過勞高風險勞工。

    3.將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如心肌梗塞或腦中風等)之緊急應變流程及緊急救護醫院名單納於緊急應變措施外,另建議企業可依其規模與需求,設置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提供必要時使用,降低勞工到院前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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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   次 技術士名稱 報檢人數 合格人數 報檢合格率
第一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2079 104 5.00%
第一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師(甲級) 949 105 11.06%
第一梯次 職業衛生管理師(甲級) 1047 195 18.62%
第一梯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 4646 432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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