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鋼構組配作業可能產生之墜落、感電、物體飛落、倒塌崩塌等危害,相關預防對策摘要如下:

 

1.經由工法選擇儘量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上下設備、防墜設施(如安全網、護欄、護蓋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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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鷹架倒塌工安事件多,請考生朋友們多注意此類相關議題,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網站內有此相關資訊,可參考:http://www.ilosh.gov.tw/wSite/ct?xItem=7593&ctNode=668&mp=1#

施工架搭設及拆除作業-SDSP022T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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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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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MERS-CoV])為單股RNA病毒,屬於冠狀病毒科之beta亞科。此病毒與引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的冠狀病毒並不相同,其特性仍在研究中。

流行病學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2年9月公布全球第一例病例,其後經各國監測通報(含回溯性檢查),迄今已在中東地區、非洲、歐洲、亞洲及美洲陸續發現確診病例,絕大多數個案皆有中東旅遊史、居住史或工作史。男性多於女性,以中年人為主。根據2014年4月24日WHO以及歐洲疾病管制中心公布之風險評估指出,2014年3月中旬以後,散發病例及醫院內群聚感染病例皆明顯增加,病例集中於沙烏地阿拉伯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其可能原因包括季節性流行趨勢、加強接觸者追蹤檢驗、當地院內感控不佳等。經分析發現近期約有75%之病例為接觸患者而感染(secondary cases),大多數為醫護人員,多屬輕症或無症狀。此外,社區散發感染病例數亦增加,但尚無發現大規模家庭群聚事件。雖世界各地發現自中東地區輸出之病例數有增多趨勢,但並未在當地發現後續感染病例。整體看來,感染風險區域仍以阿拉伯半島地區為主。臺灣地區流行概況詳見福利衛生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傳染窩

由於大部分beta亞科冠狀病毒之天然宿主為蝙蝠,且有報告於中東地區蝙蝠樣本分離出MERS-CoV,因此初期認為蝙蝠可能為MERS-CoV感染源,但因樣本極少,且多數個案並無蝙蝠接觸史,故研判可能有其他宿主。近期研究進一步發現自中東當地單峰駱駝可分離出MERS-CoV,其基因序列與自確診個案檢體分離出之病毒基因序列高度相似。又血清學研究顯示多數當地駱駝曾感染該病毒,加上部分個案曾有駱駝接觸史,顯示駱駝為人類感染MERS-CoV之潛在感染源。目前尚無證據顯示其他動物可能傳播此病毒。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各國正在仍持續蒐集調查病毒來源與傳染窩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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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施行後對於「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象將享有多項就業協助措施,另亦放寬國際學術人才來臺工作不受6個月以下期間的限制,及外國留學生等人除寒暑假外的工作時間修正延長為20小時,並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作業法制化。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已將「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列為特定對象,入法後,將享有免費職業訓練、參訓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臨時工作機會及津貼補助、求職交通補助等勞動部多項就業協助措施,幫助他們及早重回職場。另外,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將法規中「生活扶助戶」修正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增加對中低收入戶的就業協助,以協助自立更生脫貧。此四類對象入法後預估4萬5千人受惠,一年預估增加投入2億4仟萬元經費。

又為加強延攬國際學術人才,本次亦修正放寬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並經教育部認可的外國人來臺不受6個月以下期間的限制,將有助國家攬才政策及積極創造吸引國際學術優秀人才來臺的有利環境。此外,參酌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日本)規定,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除寒暑假外的工作時間由原訂16小時修正延長為20小時,以因應現行實際需要。

另為使求職民眾瞭解接受就業服務的權益與相關訊息,並強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功能,將現行已實施的各項服務措施內容、程序及相關作業法制化。明定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依諮詢結果提供各項服務項目(包括: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及失業認定等),並應作成紀錄;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勞動部表示,上開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可有效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吸引國際學術優秀人才來臺,以及落實權益保障與強化管理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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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自本(104)年7月1日起由每月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亦配合修正,並同步自本(104)年7月1日施行。

新修正投保薪資分級表除將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19,273元修正為20,008元外,其餘維持原級距及金額,仍計19級,最高1級仍為43,900元。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且未逾19,047元者,各等級月投保薪資亦維持原規定未變動,超過19,047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申報。新修正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16級月提繳工資由原19,273元修正為20,008元;第17級仍為20,100元,但實際工資修正為20,009元至20,100元,其餘等級均維持不變。

又勞保局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因此,自本(104)年7月1日起童工基本工資應為14,006元(20,008元×70%),按新修正分級表規定應適用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15,840元,故自當日起,未滿16歲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除外)、勞工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15,840元。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局將自本(104)年7月1日起主動調整下列2類被保險人(勞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保險費(勞工退休金)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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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5月15日) 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預計有340萬勞工受益。

勞動部表示,縮減法定正常工時為馬總統「黃金十年」重點施政目標,自馬總統上任以來,勞動部持續推動企業縮減工時,近兩年來更密集聽取勞雇團體意見,103年除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等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近1,700人次參與,凝聚社會各界對於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共識,並多次就縮減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具體內容進行討論,於103年12月30日將《勞動基準法》縮減工時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審查期間,對於工商團體表達縮減工時可能影響工時安排彈性之疑慮,勞動部陳雄文部長親自拜訪工商團體進行溝通,並赴六直轄市拜訪勞工行政首長尋求支持。此外,行政院毛治國院長亦親自接見工商團體領袖,聽取意見,而後在行政院大力支持推動下,相關部會對於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至一週40小時終獲共識,《勞動基準法》縮減工時相關配套條文修正草案於104年4月23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重點包括,法定正常工時縮短為一週40小時,調整延長工時,提高出勤紀錄之保存年限至5年並提高罰則、休息時間安排作有限度之彈性調整、明確訂定延長工時及休假日出勤可於6個月內補休等,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我國勞工雙週84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制度,自民國90年實施迄今,已歷14年餘,今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相關條文修正案,已使我國工時法制正式邁向新紀元,並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自105年1月1日起,勞工一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可享有週休二日,工作與家庭生活間有更多的調適與平衡之時間,使得我國之勞動力充滿活力,進一步提升勞動效能與生產力,活絡經濟與社會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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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勞動部一○四年五月六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七○六號函

一、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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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   次 技術士名稱 報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第一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427 32 2.24%
第一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727 91 12.52%
第一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5707 854 14.96%
第一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2589 131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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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某高爾夫球桿頭製造公司多名員工,作業時須於近乎密閉之作業環境使用「溴丙烷」溶劑清洗高爾夫球桿頭;因通風不良導致過量暴露,造成腰部麻木、走路不穩、容易跌倒、雙下肢肌肉痙攣疼痛、以及頻尿和便秘等症狀,診斷結果確診為多發性神經病變,並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為執行職務所致,為國內職業疾病鑑定案群聚現象首例。

勞動部表示,「溴丙烷」屬急毒性物質,急性暴露可能造成呼吸道刺激及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嚴重時會造成呼吸或心跳停止;長期暴露可能造成肺臟、腎臟損傷。此案屬國內少數因化學溶劑造成勞工多發性神經病變之案例,且群聚現象顯著,職業安全衛生署於接獲通知後,即組成專業暴露評估團隊,協助該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加裝高效率通風換氣設備,並提供製程及作業程序修改之建議,已有效減少該廠勞工暴露於溴丙烷危害之風險,此外,亦透過該署委託之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提供罹災個案醫療協助及健康照護。

有關「溴丙烷」暴露造成職業疾病之研究,國際上只有零星案例,尚未發展出標準檢測方法,亦無具體法規規範及工作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鑑於我國「溴丙烷」每年運作量推估達上千公噸,為預防其他使用「溴丙烷」之產業可能發生類似危害,勞動部已規劃將其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優先管理化學品指定公告之第一階段名單,以要求事業單位需申報其運作資料,掌握其暴露及流布。同時,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將加強職業衛生專案檢查,並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職業衛生技術支援團隊,辦理臨廠(場)訪視、暴露評估、呼吸防護及工業通風設施輔導服務,以減少勞工暴露危害。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今年亦將進行「溴丙烷」容許暴露標準之相關研究,俾未來進一步研議強化管理機制。

勞動部強調,勞工從事化學溶劑作業潛存中毒及致癌之風險,事先如未採取適當通風換氣設施,加上勞工職業衛生意識不足,如長期高濃度暴露易導致職業疾病。因此,呼籲事業單位使用化學溶劑從事清洗、擦拭、塗飾及局限空間作業,應特別重視化學溶劑中毒危害之預防,特別是對新進員工或在職勞工更換作業型態,應考量其健康狀況與工作性質是否適合,並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例如污染源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適當之個人呼吸防護具等)及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預防化學品危害之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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