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 次 | 技術士名稱 | 報考人數 | 及格人數 | 及格率 |
第一梯次 | 甲級安全管理師 | 1547 | 55 | 3.56% |
第一梯次 | 甲級衛生管理師 | 546 | 24 | 4.40% |
第一梯次 |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 6201 | 279 | 4.50% |
第一梯次 | 乙級就業服務 | 2897 | 26 | 0.90% |
第二梯次 | 甲級安全管理師 | 1646 | 104 | 6.32% |
第二梯次 | 甲級衛生管理師 | 653 | 125 | 19.14% |
第二梯次 |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 6848 | 410 | 5.99% |
第二梯次 | 乙級就業服務 | 3591 | 88 | 2.45% |
第三梯次 | 甲級安全管理師 | 1782 | 118 | 6.62% |
第三梯次 | 甲級衛生管理師 | 879 | 93 | 10.58% |
第三梯次 |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 7632 | 538 | 7.05% |
第三梯次 | 乙級就業服務 | 4477 | 104 | 2.32% |
- Jan 05 Mon 2015 12:57
103年各梯次安全衛生和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合格人數統計表
- Dec 29 Mon 2014 12:36
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學科測試重點說明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自104年1月1日起,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自題庫產生者,其甲、乙級測試採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
學科試題採集中命製者,其甲、乙級維持採單選題,詳如附件41;丙(單一)級採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
附件41甲、乙級學科測試採單選題職類
代號 |
職類名稱 |
- Dec 19 Fri 2014 11:23
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梯次時間
第一梯次:
報名時間:104/01/6(二)至104/01/15(四)
學科測試日期:104/03/22(日)
第二梯次:
報名時間:104/05/05(二)至104/05/14(四)
- Dec 12 Fri 2014 18:35
勞動部發布化學物質清單,呼籲新化學物質製造、輸入業者就104年1月1日新化學物質登記制度預作準備。
職安法新化學物質登記制度將於明(104)年1月1日上路,勞動部完成化學物質清單草案,並建置於網站提供業界查詢,未列於清單者即視為新化學物質,應依規定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籲請製造、輸入業者預作準備。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健全化學品源頭管理及廠場勞工健康安全保障之政策,於98年陳報行政院核定實施跨部會「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98-100年)建立化學物質清單,並於98年訂定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接受廠商自願性提報,且分別於101年及今年5月進行兩次增補作業,以更新化學物質清單,目前該清單草案彙整計約93,000種化學物質,將作為104年1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階段施行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登記措施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鑑於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將作為鑑別新化學物質之依據,影響廠商製造及輸入相關化學物質之權益,勞動部職安署已將該化學物質清單草案建置於化學物質提報及申報網站(http://csnn.osha.gov.tw)供各界查詢,如有網站與查詢問題可洽委託之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服務專線:06-2937770。
職安署表示,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制度與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列之新化學物質登錄規定,同為源頭管理制度,惟立法目的與保護對象不同,二機關將密切協調單一窗口及合作機制,避免廠商重複登錄之困擾。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627
- Dec 12 Fri 2014 18:31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雇主應確依相關修正規定辦理。
總統於103年12月11日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條文,勞動部表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將於103年12月13日生效。
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 Nov 29 Sat 2014 10:36
法院於103年11月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於103年11月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相關規定的修正,除可積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鼓勵生育並建構友善懷孕受僱者及其配偶之工作職場,並可滿足父母雙方照顧年幼子女需求。此次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 Nov 10 Mon 2014 22:19
103年度第三梯次甲級衛生管理師參考解答 (103.11.09)
- Nov 08 Sat 2014 12:42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規定重點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新增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規定重點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 Nov 04 Tue 2014 19:01
登革熱/登革出血熱【工安時事題】
臺灣位於亞熱帶地區,像這樣有點熱、又有點溼的環境,正是蚊子最喜歡的生長環境,所以如果稍微不注意,很容易就會成為登革熱流行的地區。
登革熱( Dengue fever),是一種由登革病毒所引起的急性傳染病,這種病毒會經由蚊子傳播給人類。並且依據不同的血清型病毒,分為Ⅰ、Ⅱ、Ⅲ、Ⅳ四種型別,而每一型都具有能感染致病的能力。
如果患者感染到某一型的登革病毒,就會對那一型的病毒具有終身免疫,但是對於其他型別的登革病毒僅具有短暫的免疫力(通常約為2-9個月之間),過了這段期間以後,還是有可能再感染其他型別。例如以前曾得到過第Ⅰ型登革熱,雖不會再得到第Ⅰ型登革熱,但之後仍有可能還會得到第Ⅱ、Ⅲ、Ⅳ型等三型的登革熱。
- Oct 12 Sun 2014 18:58
勞動部2014.10.08修正完成《工會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工會會員如遭雇主不當解僱時,仍可保留其相關會員資格,以繼續爭取權益。
為防止雇主藉解僱工會幹部進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於本(10)月8日完成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除明確工會籌組相關事項外,特別增訂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會員或幹部,仍可以保留其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以嚇阻雇主採取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自100年5月1日配合《工會法》修正發布施行至今已逾3年,雖已發揮補充母法規定之功能,惟仍有若干規範尚非明確;為使法令規定能夠貼近工會實務運作之需求,明確執法上之一致性,方進行本次之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明確廠場型企業工會應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的要件。
2.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僅限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