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來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工作者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外,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其中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係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易言之,若編制外教師兼任行政或教學以外之工作,亦為本次指定之適用對象。

        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係最低勞動條件之規範,過去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因無相關法令保障,相關勞動條件僅能由雙方議定,為保障渠等勞工權益,經多次邀集教育部及相關單位研商,咸認編制外之工作者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尚有工時不易界定等疑義待釐清外,其餘工作者原有適用窒礙難行之處殆已排除;為使該等勞工勞動條件獲得基本保障,爰公告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約估6萬餘人。

        勞動部提醒,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項勞動權益即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私立各級學校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範,以免觸法。此外,勞工如遇有權益受損之情事,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尋求協處,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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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73日經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試回答下列問題:

()工作者之定義為何?(4)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為何?(5)

()請概述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之主要內容。(6)

()雇主為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內骨骼疾病,應規劃及採取之必要措施為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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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並自本(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職安法負責營建施工中之「營建用升降機」,其他敷設於建築物並供勞工使用,由勞動檢查機構列管之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升降機之檢查管理明確分工後,以往住商混合及廠辦大樓之升降機應向哪個單位申請檢查之困擾,不會再發生。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營建用升降機為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檢查合格使用,故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者,亦屬危險性機械,應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職安署強調,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之營建用升降機為職安法施行後新適用之機械,於該法施行後新設置者,非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惟於該法施行前已設置者,符合「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定義,勞動檢查機構將積極監督指導其申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另職安署提醒,職安法於7月3日施行後,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不論其使用用途,均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如同住家或辦公大樓電梯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檢查一樣的程序);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將不再受理申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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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氣候變遷,夏季期間往往出現異常高溫,勞工於戶外高氣溫下從事作業,尤其經常於戶外下從事農事、營造、鄰接道路及室外電線桿維修等作業之勞工朋友,為避免因身體溫度上升引發熱中暑、熱衰竭或熱痙攣等相關熱疾病,應特別留意戶外作業熱危害之風險。

因應炎炎夏季來臨,針對戶外高氣溫作業之高風險群,為防範勞工熱疾病之發生,勞動部呼籲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
1.降低作業場所溫度及提供陰涼休息場所,避免勞工體溫持續上升。
2.提供適當飲料,以10-15℃飲用水為佳,或提供運動飲料及添加少許食鹽之冷開水。
3.調整作息時間,避免於中午時段從事重體力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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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風險是因為暴露到環境物質而導致傷害、疾病或死亡的可能性。

 

◎健康風險評估是用來估計人們暴露於危害物質時,所可能承受的不良健康效應的科學工具。

 

◎健康風險評估的四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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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訓練」建築物昇降機安全作業訓練與現場實習計畫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暨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聯合訓練計畫

一、 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3項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同條文第8項第3款規定,檢查員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所舉辦之訓練,檢查員未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8項第3款規定參加訓練者,按建築法第91條之2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故檢查員如未取得本計畫之訓練結業證明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二、 計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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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端午節」(6月2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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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3年5月21日發布解釋令,凡《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對於各界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在紀念日及節日遇到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至其國定假日則定於該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有19日;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應補假1日,但週內如有第2個休息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然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須為更細緻之研議。經勞動部於103年4月11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應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衡平,因此修正相關釋令。

勞動部指出,自104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假,未來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可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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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第一梯次安全衛生和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合格人數統計表

梯     次

技術士名稱

報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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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4月1日表示,每年5月至9月為投保單位申請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的高峰期,特別提醒從事砷及其化合物作業的勞工朋友,自103年1月1日起,勞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已將「尿中無機砷」納入檢查項目,實際從事該項作業的勞保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可透過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為了提早發現職業病,維護勞工健康,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已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的27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全部納入。自103年1月1日起,砷及其化合物作業新增「尿中無機砷」之檢查項目,實際從事該作業且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的勞保被保險人,得由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投保單位不依規定申請,被保險人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經勞保局通知符合條件者,前往指定醫療院所接受健康檢查僅需繳納掛號費,健康檢查費用由勞工保險局支付。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砷廣泛存在於空氣、水及食物中,例如海產類食物中即常見有機砷化合物,幾乎是無毒的,勞工朋友無需擔心,但長期於農藥化學、木材防腐、半導體工業等製程作業中,生產或使用砷及其化合物的勞工,仍有可能暴露於有害人體的「無機砷」風險之中,為了預防職業病發生,投保單位可依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規定,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以確保勞工朋友身體健康。如需更詳細的申請資訊,可向勞工保險局洽詢(電話:02-2396-1266,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網址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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