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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合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9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四、有安全之梯面。
Ⓞ作業勞工應使用符合安全規定之合梯及依循安全原則使用合梯,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合梯之兩梯腳間應採用堅固之繫材扣牢,並應有踏板寬度在5公分以上之安全梯面。
2. 合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3. 使用合梯作業,合梯之高度不得超過2公尺。
4. 不得使用合梯作為上下設備。
5. 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
6. 一人於合梯上從事作業時,建議另一人於梯旁監護及協助,增加施工作業安全性,
避免合梯傾倒或人員墜落。
7. 合梯作業時勞工應以跨坐頂板作業為原則,絕不可站於頂板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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