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0條規定: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 (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 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  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施。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為防止前項物質自該部分漏洩,應使用墊圈密接等必要措施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1條規定: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按鈕等,為防止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前項之閥或旋塞,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因應開閉頻率及所製造之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應使用耐久性材料製造。 二、特定化學設備使用必須頻繁開啟或拆卸之過濾器等及與此最近之特定化學設備 (不含配管;以下於次條至第三十六條均同。) 之間設置雙重開關。但設置有可確認該過濾器等與該特定化學設備間設置之閥或旋塞確實關閉之裝置者,不在此限。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2條規定: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0條規定: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確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 四、為使該設備連接之所有配管不致流入該物質,應將該閥、旋塞等設計為雙重開關構造或設置盲板等。 五、依前款規定設置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並將「不得開啟」之標示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作業設備之開口部,不致流入該物質至該設備者,均應予開放。 七、使用換氣裝置將設備內部充分換氣。 八、以測定方法確認作業設備內之該物質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拆卸第四款規定設置之盲板等時,有該物質流出之虞者,應於事前確認在該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否該物質之滯留,並採取適當措施。 十、在設備內部應置發生意外時能使勞工立即避難之設備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設備。 十一、供給從事該作業之勞工穿著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長鞋、呼吸用防護具等個人防護具。

雇主在未依前項第八款規定確認該設備適於作業前,應將「不得將頭部伸入設備內」之意旨,告知從事該作業之勞工。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9條規定: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使用之閥或旋塞等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檢點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 六、試料之採取。 七、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其運轉暫時或部分中斷時,於其運轉中斷或再行運轉時之緊急措施。 八、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九、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所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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