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安衛技術檢定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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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衛生管理師-計算題公式】

一、暴露之濃度計算方式:

濃度C=有機溶劑之含量W(mg)/(採樣流率×採樣時間)

二、mg/m3=ppm×氣狀有害物之分子量(g/gmole)÷24.45

ppm =mg/m3×24.45÷氣狀有害物之分子量(g/gm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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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計算題公式】

一、失能傷害頻率(FR)=(失能傷害損失人次數×106)÷總經歷工時

二、失能傷害嚴重率(SR)= (總計傷害損失日數×106)÷總經歷工時

三、年度之總合指數(FSI)=√【(FR×SR)÷1000】

四、研磨機之研磨輪轉速(V)=π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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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化學品分級管理 (CCB)之發展:

以國際勞工組織( ILO)-國際化學品控制工具( ICCT) 為基礎所發展。

以我國危害通識制度已推行多年之 GHS 健康危害作為危害分類判斷的依據。  

什麼是化學品分級管理 (CCB)?

以分級管理的概念,依化學品健康危害及使用情況進行初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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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6月18日)日三讀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保障人數由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未來各行各業從事工作者均能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使我國勞動基本人權之保障邁入新紀元。 勞 工安全衛生法為我國落實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的重要基石,自民國63年公布施行,除於80年間全案修正外,迄今歷22年未有大幅修正。 基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勞工已面臨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疾病的危害,且隨著新材料、新物質及新科技的發展,勞工也可能暴露於新風險,職業安 全衛生因此遭逢新挑戰。此外,國際上對於化學品使用安全及機械、設備或器具的本質安全設計等也有長足的進步,值得效仿。勞安法已難滿足現今時空環境的變遷 所需,勞委會爰自95年即積極展開修法作業。 本法案在100年曾先後送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但在立法院上會期未完成三讀,全案經勞委會 重新檢討,充分與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業界及勞雇團體等溝通說明,廣納各界意見後,於去(101)年11月再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歷經多次折衝協商 與努力,於最短時間內獲得朝野最大修法共識,實屬不易。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條文計55條,修正重點含括下列六大面向: 一、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 (一) 一體適用於各業的所有工作者(包括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派遣工、實習生等),將現有保障人數由670 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但如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如小型或微型企業等),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二)保障場域由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擴及至勞工執行職務之所有「勞動場所」。 二、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符合安全標準或未經驗證合格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未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的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者,應以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方式宣告。 (二)建立新化學物質、管制性化學品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評估、許可、備查等管理機制;增訂危害性化學品的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雇主,提供或揭示安全資料表、製備清單及採取通識措施的義務,並應依其危害性、散布情形及使用量等,評估風險等級及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一)為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之危害,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雇主應就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等事項的預防,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 (二)對有害健康的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監測計畫及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三)強化勞工健康管理,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但不得將個人健康檢查結果作為健康管理以外的用途。 (四)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五)疑似職業病勞工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有不利待遇。 四、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 (一) 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配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年「母性保護公約」之修正及我國「反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之實施, 刪除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的規定;修正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種類及範圍;增訂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的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的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應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 保護措施。 (二)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此外,少年勞工經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的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五、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 (一)對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以強化監督。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考量實務情形修正罰則規定,並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名稱或姓名等罰則。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名單或發生重大職災之廠商名單,期藉社會力量督促改善。 六、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等規定: (一)增列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情形下,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而雇主不得任意對其採取不利待遇。 (二)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如涉及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職業災害調查。 勞 委會表示,立法院審議通過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我國在保障勞動基本人權、創造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與提升優質勞動的產業競爭力,將更為周延完善。勞委 會也將積極展開相關附屬法規及配套措施之研訂工作,並充分對外說明化解疑慮,及早落實保障所有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並迎頭趕上工安先進國家之水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bfdbda:3e96&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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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就近來外界對職安法相關法制之修正及制度之執行等所提出問題,說明如下:

Q1.有關職安法修法後是否將所有公權力全部委外?

A:職安法本次大幅修正,除新增機械、設備、器具源頭安全管理、化學品登錄及化學物質安全評估管理等多項制度外,並強化現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及教育訓練單位等之管理措施,該等業務均屬高度技術、專業化與持續性,當由政府分別成立專責機構或具社會公信力的專業技術組織辦理,方能落實。但考量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為該新增業務而大量配置行政人力或設備,恐不符經濟及效率之需求,該法爰參照日本、韓國的發展經驗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附則」章中增訂因應業務擴增之配套措施,即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將部分涉及高度技術、專業或低度公權力之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以精簡人力。至涉及公權力有關之法規、政策、制度擬訂及監督檢查業務,仍均由政府負責。

Q2.現行作業環境測定制度,是否為導致勞工職業病及職業性癌症率相對偏高之原因?

A:按職業醫學團體認為,作業環境測定結果僅為職業病診斷之輔助參考;而職業病發現率涉及職業因果關係調查、認定、通報系統之健全與否,近年本會已建構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體系,102年職業病發現率已較94至95年間提高3倍。此外,為強化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制度,職安法特別針對作業環境測定制度予以修正,除整合作業環境測定機構與職業衛生實驗室成為監測機構,避免採樣與分析分屬不同機構致產生責任歸屬不清之問題外,亦明定經指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經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同時,應將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該通報之監測資料,經查核有虛偽不實者,則加重罰則,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將可強化監測機構之監測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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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某一鑄造工廠有 60 位勞工從事粉塵作業,經特殊健康檢查結果,有25 位勞工屬第一級管理、20 位勞工屬第二級管理、10 位勞工屬第三級管理、5 位勞工屬第四級管理。若您擔任勞工衛生管理師,如何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及檢查結果,協助雇主採取勞工健康分級管理措施?(20 分)

參考解答:1.第一級管理採取措施:

(1)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         (2)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        (3)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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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中,有關標示之危害圖式,其形狀、大小及顏色之規定為何?(5 分)

(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為協助雇主選配勞工與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改善,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其職責為何?(6 分)

(三) 勞工經特殊健康檢查,其結果經醫師判定為第三級管理者,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雇主對其應採取之措施為何?(5 分)

(四) 試簡要說明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之意涵。(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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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   次 技術士名稱 報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第一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469 97 6.60%
第一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572 44 7.69%
第一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6026 874 14.50%
第一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2552 23 0.90%
         
第二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549 133 8.59%
第二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599 134 22.37%
第二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5933 192 3.24%
第二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2776 59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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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就近來外界對職安法相關法制之修正及制度之執行等所提出問題,說明如下:

Q1.有關職安法修法後是否將所有公權力全部委外?

A:職安法本次大幅修正,除新增機械、設備、器具源頭安全管理、化學品登錄及化學物質安全評估管理等多項制度外,並強化現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及教育訓練單位等之管理措施,該等業務均屬高度技術、專業化與持續性,當由政府分別成立專責機構或具社會公信力的專業技術組織辦理,方能落實。但考量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為該新增業務而大量配置行政人力或設備,恐不符經濟及效率之需求,該法爰參照日本、韓國的發展經驗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附則」章中增訂因應業務擴增之配套措施,即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將部分涉及高度技術、專業或低度公權力之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以精簡人力。至涉及公權力有關之法規、政策、制度擬訂及監督檢查業務,仍均由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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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618日)日三讀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保障人數由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未來各行各業從事工作者均能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使我國勞動基本人權之保障邁入新紀元。 
勞 工安全衛生法為我國落實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的重要基石,自民國63年公布施行,除於80年間全案修正外,迄今歷22年未有大幅修正。 基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勞工已面臨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疾病的危害,且隨著新材料、新物質及新科技的發展,勞工也可能暴露於新風險,職業安 全衛生因此遭逢新挑戰。此外,國際上對於化學品使用安全及機械、設備或器具的本質安全設計等也有長足的進步,值得效仿。勞安法已難滿足現今時空環境的變遷 所需,勞委會爰自95年即積極展開修法作業。 
本法案在100年曾先後送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但在立法院上會期未完成三讀,全案經勞委會 重新檢討,充分與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業界及勞雇團體等溝通說明,廣納各界意見後,於去(101)年11月再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歷經多次折衝協商 與努力,於最短時間內獲得朝野最大修法共識,實屬不易。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條文計55條,修正重點含括下列六大面向: 
一、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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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有鑑於日本發生印刷業勞工罹患膽管癌群聚事件,呼籲國內相關業者,使勞工從事洗淨或是擦拭作業時,應避免使用含有1,2-二氯丙烷之溶劑,如無法避免時,應參照現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的規定,採取通風控制、測定空氣中的濃度、使用防護具及健康管理等措施。

依日本厚生勞動省之報導,該國大阪府內的某一印刷工廠於20123月發現16名勞工群聚罹患膽管癌事件,厚生勞動省為了解勞工發病與作業狀況的因果關係,於同年6月進行全國561家印刷業之整體調查及實施流行病學調查,其調查結果發現東京、石川、靜岡轄內的3事業單位作業場所也有發生膽管癌的案件,而561家事業單位中有10家使用1,2二氯丙烷,此化學品對肝臟及腸胃系統具潛在危害性;另依該國厚生勞動省20133月公開之「有關印刷事業場所中發生膽管癌的業務引起與否檢討會」之報告書顯示,推測這些罹患膽管癌之勞工,其發病之原因與從事校正印刷作業時暴露於高濃度之1,2-二氯丙烷有關。該國政府已要求業者應依現行勞働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相關預防措施。

日本將1,2-二氯丙烷歸類為致癌物質第2級(懷疑致癌)、生殖毒性物質第2級,惟目前國際癌症研究中心( IARC)將之列為Group 3(致癌性的證據不足)。依我國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1,2-二氯丙烷為「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所規範之有害物,但尚未納入「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及「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規範,亦非屬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化學物質。考量目前日本已有流行病學調查及相關案例,勞委會除已函請印刷業者防範外,亦呼籲國內相關業者,使勞工從事洗淨或是擦拭作業時,應避免使用1,2-二氯丙烷的溶劑,如無法避免,宜參照現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此外,勞委會將於今年進行印刷業致膽管癌之流行病學調查,持續關注國際發展,並將配合檢討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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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本(26)日公布101年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情形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結果,並宣布今年將以防止營造業墜落災害為減災重點,同時將股票上市上櫃之建設及營造公司列為減災對象。

勞委會公布去年全國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計148人,其中以墜落死亡最高為101人,占68.2%,另被政府處以停工2,414工地次及罰鍰2,436工地次,罰鍰金額11200萬元;停工及罰鍰主要原因為工作場所之開口未設置防墜設備。另職災死亡人數較去年增加21人,其中以小型建築及修繕工程死亡42人,建設公司之中大型建築工程死亡30人為最多。

101年全國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占全產業45.8%,較前(100)年增加0.6%;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增加部分為民間工程死亡人數112人,較前年增加26人,其中又以小型建築及修繕工程死亡42人,較前年增加18人,建設公司之中大型建築工程死亡30人(有13人發生於股票上市上櫃建設或營造公司之工地),較前年增加8人為最多。另營造業死亡職災之主要災害類型以墜落為最高(占68.2%101人死亡)、感電次之(占8.8%13人死亡)、倒塌崩塌再次之(占7.4%11人死亡);災害之媒介物以開口部分最高(16.9%25人死亡)、屋頂,屋架,樑次之(16.2%24人死亡)、施工架再次之(14.9%2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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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次 技術士名稱 報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第一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433 120 8.37%
第一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532 7 1.32%
第一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5428 555 10.22%
第一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2927 110 3.76%
         
第二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596 202 12.66%
第二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598 126 21.07%
第二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6335 352 5.56%
第二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2941 81 2.75%
         
第三梯次 甲級安全管理師 1728 228 13.19%
第三梯次 甲級衛生管理師 623 28 4.49%
第三梯次 乙級安全衛生管理員 7043 372 5.28%
第三梯次 乙級就業服務 3455 342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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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於今(101)1115日審查通過勞委會所擬「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適用於各業,將現有保障人數由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保障至所有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本次法案大幅度修正,除擴大適用範圍外,並將從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等面向,完整建構我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而在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方面,明定機械、設備及化學品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製造出廠、輸入、租賃、供應或使用,於源頭減少危害。

資料來源:
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5970C1C6381E42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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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題目:某工廠預定實施廢液槽內部之年度歲修及清理,雇主使勞工於該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以供相關人員依循辦理。試問:

            () 該計畫應包含那些事項?(10 )

() 該槽內空間如經氧氣濃度測定結果為16%,雇主應使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之監督事項為何?(10 )

參考解答:()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29-1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供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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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9/7日表示,已審議通過銦(Indium)、乳膠(Latex)二項化學物質所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增列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以增進勞工之職災權益保障;勞委會也希望業者在製程中,能提供員工更多的防護措施,保護勞工朋友工作安全。

勞委會表示,隨著工業現況改變、醫學發展進步及勞工安全衛生的深入研究等,某些疾病的發生與勞工朋友執行職務的關連性逐漸被證實,因此勞委會每年都會定期檢討職業病種類項目的增列及修正,將相關國際組織證實的職業病納入表列。

經勞委會審議後,新增將銦(Indium)與乳膠(Latex)二項化學物質所引起的疾病及續發症,列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勞委會指出,目前銦及其化合物廣泛使用在液晶顯示器、平板顯示器、有機發光二極體及太陽能電池等製程中,相關研究發現,銦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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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請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關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含該等物質合計100公升以上之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或採行之措施?(10)

()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該等物漏洩,應設置或採行之措施?(10)

參考解答: ()含該等物質合計100公升以上之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或採行之措施:

(1)明顯標示原料、材料之種類與輸送對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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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請說明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應考量的內容。(請至少列舉8) (20)

參考解答: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之程序應考量:

(a)例行性與非例行性之活動;

(b)所有進入工作場所人員之活動(包括承攬商與訪客)

(c)人員行為、能力以及其他之人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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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環境或作業中常潛藏影響安全與健康的各種危害,勞委會為提升企業對於災害的風險管控能力,近年鼓勵企業導入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簡稱TOSHMS),並通過第三者外部驗證,試行3年多來已有668家事業單位通過自願性驗證。其相關驗證規範也歷經多次檢討,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標準草案並送交經濟部標準局,去(100)年11月經由經濟部公告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及指導綱要」二種國家標準(CNS15506CNS15507)。

自從國際勞工組織在2001年頒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ILO-OSH)」後,10年來不斷倡導各國應優先制定國家層次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架構,並提供企業依循,以系統化概念將安全衛生管理融入企業的營運管理之ㄧ環,持續檢討、改善相關管理環節,達到止於至善的境界。在亞洲各國如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及泰國等,均早已引進並作為其制定國家指引或標準的架構。此外,國際上廣泛使用的OHSAS18001安衛管理系統驗證標準,也在2007年參考ILO-OSH作修正。

我國為與國際接軌,96年起由勞委會整合上述ILO-OHSOHSAS18001主要項目,陸續制定符合國情的TOSHMS指引、驗證規範及指導綱要等文件,且從97年起首度試行自願性驗證,使企業藉由外部稽核,檢視內部各項運作與文件等是否合乎系統要求,實施以來,已廣受企業響應通過自願性驗證,其中超過300人的大型高風險企業即佔62.4%,且經統計歷年通過驗證者,其職災發生率均低於全產業平均值,有效提昇廠場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不過,外界時有質疑「有的廠場通過驗證,為何還會發生重大職災事故」,勞委會也提出澄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為推動職場安全與健康持續改善的一種工具,工具是否發揮效益尚須仰賴企業落實執行。因此,企業通過外部第三者驗證,代表著在安衛管理制度上已建立良好的基礎。但是,通過驗證並不代表安全衛生從此可高枕無憂,因為現代生產技術日新月異,包括新技術的引進、人員的異動或機械設備的老化、汰換等都會造成安全衛生管理的缺口或風險。所以,時時時刻刻落實「規劃(P)-執行(D)-查核(C)-行動(A)4個步驟,並結合「持續改善」的原則,才能確實達到自主管理的效果。

目前勞委會正積極辦理TOSHMS與國家標準相關驗證制度的轉換及銜接工作,使業界能及早因應並降低衝擊,以達到「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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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題目:請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那些情形者,得免標示?(10)

(二)某工廠將一種具GHS急毒性物質吞食第1級及皮膚接觸第2級危害之純化學物質A與另一種具GHS急毒性物質皮膚接觸第3級及吸入(霧滴)2級化學物質B,以純水稀釋混合至含化學物質A重量百分比為5%及化學物質B重量百分比3%,並將該混合水溶液產品稱之為萬用膠。若AB兩種化學物質不起化學反應,試依下表分類此混合水溶液之GHS急毒性等級?(3)並請製作該產品之標示(其中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可不填寫)(7)  【提示:1/ATEmix=Σ(Ci/ATEi)Ci為重量百分比】

答: ()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九條規定,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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